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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中国司法现代化

  
  五、实现程序正义加速我国司法现代化
  
  “现代化”是以关于发展、变革的概念,他用来概括人类近期发展进程中社会急剧转变的总动态,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历史等多方面。现代社会的特征,即现代性(modernity),是传统社会,亦称前现代社会(pre-modern)在工业化推动下发生全面变革而形成的一种属性,这种属性是各发达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变革而形成的一种属性。 (6)法治现代化属于法社会学发展论的范畴,被用来解释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之间的互动关系。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它的本质是从人治社会转变为法治社会。司法是法治的一个关键环节,它连接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个案,直接标示着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的效果以及法律适用的状况,因此,司法现代化可以成为法治现代化的指标。
  而程序正义又是司法现代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程序在司法现代化中的枢纽地位,美国学者M·格兰特指出,现代司法程序应当严格地适用于每个案件,这些程序制度必须是合理的,并且必须表现为成文规则。掌握它尽管无需不合理的特殊能力,如巫术、宗教仪式等,但必须由掌握法律技术、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操作。M·格兰特从现代法律的特征这一角度说明了上个世纪工业社会司法程序某些方面的规定性,其基本精神在20世纪的司法发展进程中仍然延续下来,从而构成了现代司法程序特性的一部分。(7)
  在前面第三部分中,我已就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作了一个简单介绍,旨在阐明正义不仅仅指实体的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保证实体正义实现的工具,程序正义还具有其他的一些重要作用或称为价值:1、正义的程序是结果正当化。判决的结果如果是从正义的程序中产生的,当事人即使遭受了不利的判决,仍然不得不接受该判决。因为程序的正义使当事人的不满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理由,而是从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中产生出来的。2、程序正义是对程序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充分尊重。具体可以包括程序主体的参与、平等的对话、提出陈述的机会、维护当事人应有的尊严等等。这些可以被视为“程序的内在价值”。即使这些内容并没有增进判决的准确性,这些价值也是独立存在的,因此,法律必须予以维护。从程序与结果的逻辑关系来看,可以这样认为,由于实体结果产生于程序,因此,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体正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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