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们还可以从现行法的条文中找到一些有关程序方面不公正的规定。如《
民事诉讼法》第
113条:“……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这条规定表面上看是对起诉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只要起诉并被受理,则不管被告是否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都会依法审理。但实际上这条规定对起诉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正的,因为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则起诉方当事人事先无从知道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所提交的证据,在此种情况下,法院照常审理,则起诉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显然无法提出充分有效的反驳意见,因而在法庭上就会显得被动而处于劣势地位。况且,既然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交诉状,也就是说提交诉状是原告的一项义务,则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出发,法律也应当规定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义务才对,
民事诉讼法不作此规定显然有失公正。
程序正义是以正当程序为前提的,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却很不完善,因而也难以实现程序正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一个完整的审前准备程序。我国法律只对审理前的准备活动作了规定,但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审前准备程序,因而不具备程序上的完整性。况且,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活动以法官为主导,法官自己调查必要的证据,审查诉讼材料,自己明确案情争议焦点及要审理的对象,这样法官难免不产生预断,从而在审判中容易丧失中立性和公正性。第二、证据制度规定零散。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就证据问题作了专章规定,但总的来讲显得散乱,缺乏系统性,规定也很不健全,不能有力的支持诉讼程序的合理完成。
程序正义还有一个要求就是裁判者的中立,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种种的因素制约了审判者的中立原则。如我国地方法院的人权、财权受制于同级党政机关,因而审判工作常常受到其干扰和影响,有时甚至发生严重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致使审判不独立。目前法官中高层次人才非常少,无疑会影响法官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而相当数量的军转干部和非法律人才担任审判工作,往往会造成相同情况不同判决,从而破坏法律的权威。法官素质堪忧。还有一个就是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以上种种都是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程序不公正的现象,已经对我国司法改革构成严重挑战,必须进一步加快司法现代化的步伐才使以上问题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