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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中国司法现代化

  (二)、从历史上看,英美法和大陆法历史的早期阶段可以发现只有程序而不存在实体法观念的现象。英美法中,早期英国法采取诉讼方式(forms of action)的程序,具有特定事实的案件,通过特定诉讼方式处理,如果由于社会变化或其他情况发生了原有诉讼方式不适应的情况,就创造并引用新的诉讼方式。以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诉讼方式的追加其实就是创制新的实体法或新的权力。大陆法中,罗马法也有类似现象。罗马法首先发达的是诉权(actio)诉权不同程序也不同,诉权的逐渐增加意味着实体法被创制。用一句话来表达就是: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
  (三)、现实生活中,程序的重要性是得到充分承认的。尤其美国对程序最为强调。每个学法的学生,第一年都必须学习民事程序。有一个常被引用的说法,“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比如,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为英美法国家所采用。在这一制度之下,当事人双方在由一般市民组成的陪审团面前相互提出证据进行辩论,陪审团对案件作出胜败的判决,陪审团的判决不提供理由,这样就无从检验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只能依据正当的程序,由程序的正当性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正当性。
  (四)、正当的程序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活动中的程序的重点是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调整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关系,一个设计合理的程序对于法官正确判断以及防止腐败都有重要的作用。
  以上论证了程序的重要意义,正是基于这一点程序正义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重视,也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接下来介绍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
  
  三、程序正义的一般理论
  
  在此,我引入“程序正义”这一概念,为的是阐明程序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对司法现代化的影响。“正义具有一张孩子般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4) 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分类,限于篇幅不能一一介绍。在这里,我引用罗尔斯的观点,他认为正义可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形式正义指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追求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至于法律规则本身是否正义则在所不问。而程序正义是介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一种东西,他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程序正义又可分为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5)。
  关于完善的程序正义,它有两个特点:第一、在该程序被设定和运作之前,必须客观上存在一种独立判断程序结果的标准,要符合该标准才是正义的程序。这意味着要严格执法,法官的任务就是机械地去执行法律。他的自由裁量权和造法功能被剥夺殆尽。程序是否正义自身并没有独立的判断标准,完全取决于其是否与实体法相符合。程序正义只能附属于实体法或者就在实体法之中。这就是大陆法系国家所谓程序工具主义。第二、它所涉及的程序必须是完善的,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实现实体公正,但这却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诉讼程序无论设计得如何完善,都不可能保证它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路途中万无一失,都不可能保证实现个别案件的实体正义,因而程序工具主义的立足之本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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