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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中国社会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在任何一种司法裁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还是普通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司法官员出于效率、便利等实用的考虑,还会故意地通过牺牲程序来保证某种预期的结果。
  然而,在今天建设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毕竟只能选择程序正义,这不仅因为现代法治国家通常都以程序正义为司法的基本理念,更因为我们自身已经无法维护原有模式的价值:诉讼的激增使法官无法再亲自调查取证和细致说明,否则就会使案件久拖不决;马锡五式的法官已经成为一种逝去的理想,在今天人格化的法官往往会被关系社会所腐蚀;法官的职权在缺乏严格程序的限制下,显得过大,其积极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则会因失去中立性而影响公正;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已经无法承担追求实质正义所需的极高的公共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投入。同时,市场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使我们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去从本土法律资源中探索、寻求适合需要的制度,为了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制需求,只能大量移植借鉴其他法治国家的经验和制度。那么,程序正义的原理究竟能带给我们什么?
  程序正义首先要求程序法律制度的健全,这实际上意味着法治本身的建立和完善。近年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各种程序法和有关执法程序的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从三大诉讼法到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等,都标志着法律程序已趋向完善,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
  其次,程序正义观念促使我们的执法活动开始重视程序的意义,以往许多被忽视的程序原则和制度,如公开审判、审判人员的回避等,得到了落实;掩盖在被忽视的程序下的不公正因素,例如暗箱操作、先判后审等,开始得到了纠正;程序上的错误或瑕疵已经成为判断审判本身的标准,使因程序问题影响审判公正的漏洞受到控制。
  第三,目前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正进一步向强化程序方向迈进。这一改革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法官居中裁判,在公开、平等的庭审程序下,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辩论说明理由、自行决定是否和解,并最终由自己承担诉讼风险。与此相联系,进一步完善举证程序、举证时效和证据规则,从而使程序要素成为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其结果将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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