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义,应当有一个相对的衡量标准。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程序公正的标准包含了九项内容:(1)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的意见;(7)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的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8)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作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他认为,坚持上述公正标准有两个理由,一是公平能够促进争端的真正解决,而不是简单了结;二是确保诉讼各方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而没有这种信任,这些法律制度将无以复存。
近几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注重程序公正问题的研究,积累了不少研究成果。关于程序公正的标准,我国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的实现决定于这样三个要素:冲突事实的真实回复;执法者的中立立场;对冲突主体合法愿望的尊重。”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有六项原则,即程序参与原则、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以及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与否的评断标准有四:(1)当事人的地位平等……(2)权利义务相当……(三)排除恣意专断……(4)程序合理……”。第四种观点认为:“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控权性(从人权角度看)、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科学性和程序的文明性是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公正的要求,离开了这六个方面,那么程序公正将是不完整的。”第五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的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五项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平等对待(公平审判)原则、公开听证(审判)原则、中立性原则和上诉原则。第六种观点认为:程序规则的科学性、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诉讼程序的透明性、制约与监督性共同构成了程序公正的标准和要素。第七种观点认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指标主要有以下三项:(1)程序公正应是在
宪法、程序法律的范围内追求;(2)程序公正应当以“同样的案件给予同样的对待”“同类的主体受到一样的对待”、“以相同的方法处理相同的案件”为基本尺度。(3)程序公正要求和迫使法院和法官确信程序公正不仅仅是使实体法付诸实施的程序,而且也是与实体法的目的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