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行进口规制的法律
上面描述了平行进口法律规制基本态度,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依据哪些法律来规制平行进口呢?
首先涉及的是
商标法,即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持商标权国内权利穷竭理论和国际权利穷竭理论者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巴黎公约和TRIPs也只规定了对带有非法商标、假冒商标的商品得禁止进口。那么,平行进口货物对进口国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是否构成非法使用或假冒商标呢?显然又是存在不同的回答,由前文所述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可知实践也不一致。笔者认为,从商标的标示产品来源和代表商誉的功能出发,平行进口原则上不侵犯商标权,除非在平行进口货物没有标示清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损害了进口国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的独立商誉时。观世界各国家的
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平行进口的立法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极少,相反近些年来新西兰等国开始明文规定允许平行进口。[110]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完全可以通过解释
商标法实现,而没有必要在
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或允许平行进口,这是因为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往往是个案中利益效果评判的结果,而
商标法很难实现此功能。
规制平行进口“较为合宜的手段”[111]是竞争法。因为竞争法本质上就是被用来处理经济效果不确定的经济现象,其保护客体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包括竞争者利益、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112],而平行进口正如前文所言,恰是一个需依个案作具体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问题。TPIPs协议第8条第2项规定:“各成员方可以采取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或采取行动来阻止不正当限制性贸易和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不正当做法。”因而,商标权的滥用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样,法官就可以通过竞争法来具体考量每一个平行进口案件,既可以允许一般情况下的平行进口,以防止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滥用商标权;又可以防止平行进口人未标示平行进口货物状况或利用进口国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的商誉搞不正当竞争,从而达到利益考量和平衡的最大效果。
第三,平行进口还可能涉及到
合同法问题,因为平行进口往往涉及到商标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许可协议。许可协议一般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尤其在独占许可情况下,平行进口是否会损害被授权人依独许可协议而取得的权利呢?这首先是个是否侵犯债权的问题,即“侵害债权之债”是否存在。对此,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应建立侵害债权制度,有的则认为这一理论存在重大缺陷[113]。如果存在侵害债权制度,那么独占许可人就可能直接依其债权而对抗平行进口人;如果不存在侵害债权制度,那么独占许可人只可能依“合同的相对性”而找授权人,授权人再依其合同安排解决此问题。其次,也许是更重要的,商标权人授予独占许可人以独占许可权是否为合法的授权?一般来说,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拥有专用权,可以安排其使用,但是当这种专用权滥用时,则可能形成不正当竞争而为法律禁止。TRIPs协议第40条第2项规定:“本协议允许成员方在他们的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对有关市场的竞争产生负效应的许可合同或条件。…”同时,第30条甚至允许对专利授权的独占权的有限例外。因而,商标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许可合同并不总是合法有效的,这尚需法院在个案中具体认定。
另外,贸易法规与海关管理规法等也可以辅之以规制平行进口。贸易法规与海关管理法规由行政机关来执法,具有快捷性、效率性,而且平行进口货物首先要过的就是海关这一关,因而贸易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在必要时可规定对某些平行进口的态度,以利于当事人快捷地、最大化保护其利益。但是,由于贸易法规与海关管理法规带有强烈的行政强制性质、弹性小,因而必须把握好规定的必要范围,以防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依贸易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而由行政机关所为之行为,当事人仍可通过司法解决。
最后,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也可以用来辅助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以防止不合格产品之输入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概括地说,规制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应该以竞争法为中心,结合
商标法、
合同法、贸易法和
海关法以及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构建全面的法律体系。
结 论
1.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进口商在某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将从国外合法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有其独特的特征。
2.从全球来看,对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司法态度各异,并都处于变化之中,难以达成一致做法,国际公约也将此问题留给各个国家自己解决。但一些地区条约达成了一致的态度,以利于相互间自由贸易的发展或共同市场的形成。
3.从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所涉各种价值关系来看,赞成或反对平行进口都有其合理理由,但法律规制平行进口必须以平衡利益以实现公正为考虑基点。
4.规制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大致可采取商标权国内权利穷竭和有限国际权利穷竭相结合原则:在商标权的域外授权区域、商标产品的出口区域和商标权的授权区域相互之间允许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如果进口国与出口国的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为同一人或有法律上的经济联系时;但当平行进口货物与经授权销售的货物存在“实质差异”,或进口国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拥有特殊商誉时,法律可限制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另外,如果是有关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则无论进口国与出口国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间的关系如何,平行进口均应允许。
5.规制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应该以竞争法为中心,结合
商标法、
合同法、贸易法和
海关法以及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构建全面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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