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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变革与权威

  分析法学派的崛起,试图摆脱法律的价值判断和对法律发展历史的外围研究,而着眼于对法律秩序和法律规范自身的逻辑的客观的分析。正义一词成了一个相对的概念,法律的理性观念被嗤之以鼻,法律被认为是一种主权者的强制命令或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秩序,强调对实在法的严格遵守。法律变革力量则源于主权者的命令或者依主权者授权而进行的法官的裁判活动中。
  进入当代后,新自然法学派将法律的价值判断再次引入到法律中,但是对实在法本身的权威性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新分析法学派在注重法的形式分析的基础上一定程度承认了法的道德性;社会学法学派的兴起强调了法的事实性质,注重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法律被看成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它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手段和组织,法律变革就是对秩序的变更或打破,目的仍在于社会稳定和运行发展;实用主义对法律实效的关注,经济分析法学派对法律的经济学的方法分析评判都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进入了新阶段和新领域,在各种思想的相互竟合中,法律变革的力量不再激进地倾向于人民的反抗也不仅仅是依赖于主权者的命令或对法官的授权,而在于能将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实效三者进行平衡和综合。
  如果说推动法律变革是多种因素和多种力量形成的,那么法律权威又是如何形成呢?
  我们知道,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明确性。这些特点使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同时也使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维持和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人们严格而崇敬地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无论法律被视为何种东西?无论我们把推动法律变革的力量看成什么?也不论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它所要发挥的作用如何?法律的规约一旦形成后,它对社会将产生一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就是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毫不例外地遵守法律,法律及于个别的人又调整着整个社会,它着眼于个体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它更关注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律的权威因此成为必要。
  可见,法律的权威性要得到体现。首先,最主要的是要确保法律得到人们的不折不扣地普遍遵守。而要使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明确的,并且是能令人接受的,不违反人的一般理性和正义的,同时,还必须符合当时的社会状况确保法律能顺利施行;其二、当法律不能得到遵守时,必须对违反者进行惩罚,在对违反者进行惩罚时,无论我们对法律惩罚的目的认识有何不同,法律确实是在以一种维护正义的名义“正当”地惩罚违法者,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在以一种强力通过对违反者进行惩罚的方式起着威慑效力;三、人们在交往中产生纠纷诉诸法庭后,法律能对纠纷进行公平解决。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发生冲突的个人自身并不能妥善而圆满地使纠纷得到权威性的解决,这时,人们将纠纷诉诸于法庭,法律便在解决纠纷的过程和结果之中表现了出来,至此,法律的效力转化为实效,一个又一个个案的公正解决,使法律的权威和作用得以实现。
  在现实中,法律权威性得以维持和加强的以上因素并不是一直平衡而无冲突的。因为,法律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确保了法律的权威,但同时它又带来了法律的保守性和僵硬性,这又影响着法律的权威。随着社会的变化,新现象、新问题总会不断涌现,原有社会秩序也会发生许多新变化,这些都是原有的法律无法预见并加以规范解决的;同时,新的变化难免引起法律内在价值取向在人们理性精神中提出新的要求,这样,原有法律的内在精神无法与之相一致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和矛盾,此外,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惩罚性,它往往会利用其强力来维护其权威,而这种维护,相对于已被普遍公认和接受的理念来说,会引起对法律自身价值的质疑。法律权威往往在这些因素的冲突中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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