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见前引[38] 哈耶克著 页123
[40] 夏勇(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之绪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页26~29
[41] 见前引[36] 麦克斯·施蒂纳著 页107
[42] 见前引[38] 哈耶克著 页255
[43] 转引自前引[38] 哈耶克著 页178
[44]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贡斯当政治论文选》冯克利、刘满贵译阎克文校 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页304
[45] 见前引[38] 哈耶克著 页269
[46] 见前引[30] 卢梭著 页39
[47] 见前引[30] 卢梭著 页39
[48]所谓积极自由就是在逻辑上认为“有一个高贵的、理想的自我向低劣的、经验的自我下律令”(见江宜桦著“自由主义哲学传统之回顾” 载于《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北京 三联书店2000年版 页13)从而,外在的物化共同体借有机体这种人格化形式来将其意志强加于成员的身上。
[49] 见前引[31]朱学勤著 页282
[50] 见前引[36] 麦克斯·施蒂纳著 页313
[51] 这两次分离,一次是“人与自然的分离”,使人摆脱以动物的自然属性为主导的地位;第二次是“人与社会(群体)的分离”,使人获得思想和个性上的独立。特别是第二次的分离意味着“人在一个更高层次上走向独立、自主、自由,使人的主体性得到深化和加强。” 刘晓波:《选择的批判——与李泽厚对话》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 页49
[52]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渠涛、申政武、李旺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页11
[53] 尤其是对权力的热望,霍布斯就曾说:“全体人类存在着一个基本倾向,即对权力的无休无止的渴望,只有死亡才能使其终止。”
[54] [俄]尼古拉·别尔嘉耶夫:《人的奴役和自由——人格主义哲学的体认》徐黎明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页5
[55]《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页123
[56] 陈云生:《权利相对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页215
[57] [美]皮文睿:《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张明杰译 引自《公法》第一期,夏勇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页105
[58] 见前引[57] 皮文睿著 页107
[59] Roscoe Pound “A survey of social interests” Harvard Law Review 57 (1943) PP.1 转引自William M Evan 主编之《法律社会学》之第七章 郑哲民译 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93年版 页246
[60] 转引自[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 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页17 约翰·密尔就曾言到:“其中要特别指出孔德,他的社会思想体系,如他在《论现实的政治》一书中所展示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社会对个人的专制(虽然用道德的工具多于用法律的工具),竟超过了古代哲学家中最严格的纪律主义者在其政治思想中所曾思意到的任何东西。”[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 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页14
[61] 见前引[8] 赫伯特·马尔库塞著 页3
[62] 夏勇:《论和女士以及德赛二先生之关系——写在五四运动的80周年》,载《公法》第一期,夏勇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页48~49
[63] 吕忠梅:《论环境法的本质》,载于《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64] 陈泉生:《论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页149~162
[65] 梁治平:《新波斯人的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页134页
[66] 见前引[36] 麦克斯·施蒂纳著 页252
[67] 顾昕:《以社会制约权力——托克维尔、达尔的理论与公民社会》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 页150
[68] 见前引[12]乔·萨托利著 页25
[69] 刘晓枫于《宗教与民主社会的两种形态》一文中就提到:“习传宗教的精神权威之源是上帝,文化霸权的精神权威之源是人民”同时他亦说:“‘人民’的大众伦理并没有得到传统的社会共同体的内在支撑”,“并没有以个体的基本权利的界定和保障为基础”载于刘晓枫 《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页448、525、523
[70] 吴玉章:《亚里士多德论公民》载于《读书》2000年第11期
[71] 刘军宁:《美德与黑暗的时代》载于刘军宁著《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页350
[72] 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页70
[73]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转引自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页95
[74] 这种秩序不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而更多的是一种权力和关系混杂的古代宗法结构和未成型的政治国家的杂糅形态。在那里权力越界筑路侵占私域,私关系同时混杂于公权力之中。在这样的“非市场经济的官僚社会中,个人无独立人格,靠人身依附,社会则压制、积压人才,制造浪费,鼓励偷窃,以致扭曲人的心灵和道德。”引自刘军宁:《是人性堕落,还是道德进步?》载于刘军宁著《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页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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