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和法治国家》,《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 [美]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 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译序
[4] 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和法治国家》,《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5] 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台北出版社 1980年版 页15
[6]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页241
[7]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 董果良译 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页288
[8] [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的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 页5
[9]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 董果良译 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页287
[10] 同上书 但托克维尔同时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同页)
[11] 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12] [美]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 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 页107[13] 转引自张汝伦:《论大众文化》 载于张汝伦著《思考与批判》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页290
[14]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 三联书店1997年版 页 135
[15] 夏勇:《论和女士以及德赛二先生之关系——写在五四运动的80周年》,载《公法》第一期,夏勇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页47
[16] [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的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 页9
[17] 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载《中外
宪法选编》 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页279
[18]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 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页279
[19] 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中张恒山发言,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页8
[20]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的引论中提到:“所谓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们的意志,即多数或者那些能够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
[21] [英]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 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页262
[22] 见前引[21] 赫伯特·斯宾塞著 页262--263
[23] 约翰·罗尔斯认为:“作为自由的个人,公民要求把他们的人格看成是独立于任何这类带有其终极目的图式的特殊观念,且与这种观念没有同一性。”见[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 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页30
[24] 转引自梁慧星:《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读<权利相对论——权利和(或)义务价值模式的历史建构及现代选择>一文的思考》,载于《民商法论丛》第4卷 页6
[25] 见前引[6] 公丕祥著 页244。
[26] 刘晓波:《选择的批判——与李泽厚对话》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 页29、页125
[27]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 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页41 而万俊人先生也认为:“因为社会不再是某种按照一特殊系统和终极目的的观念建立起来的联合体和共同体,而毋宁是迄今为止在罗尔斯看来的最可能满足现代多元民主社会之实际状况的社会合作系统。”见“政治自由主义的历史建构”同书 页617
[28] 见前引[21] 赫伯特·斯宾塞著 页262
[29] [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 马清槐等译 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页35
[30]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 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页39
[31] 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页77-78
[32] 见前引[29]卢梭著 页24-25
[33] 孔多塞假定每个陪审员作出正确判断的概率在0.5~1之间(否则不用设陪审团,因为掷硬币也有一般的几率可以正确)然后他证明随着成员数的增多,多数决定趋于正确答案的可能性也就趋近于1。但是,在现代多元的社会里,人数的增多可能是不同声音的增多,而不一定会使概率增大
[3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二章第二节 转引自[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贡斯当政治论文选》冯克利、刘满贵译 阎克文校 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页96
[35] [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 沈宗美校 三联书店1998年版 页23。而刘军宁先生也认为:“促进公共利益往往是政府扩大其权力和规模所援引的理由。”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宪政”载于《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刘军宁等编 北京 三联书店1995年版 页24
[36] [德]麦克斯·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金海民译 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页165
[37] 见前引[31] 朱学勤著 页21
[38]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 中国大百科出版社 2000年版 页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