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只是表示人格的独立,而由于其身处环境就必然有其身份归宿,方能使社会、国家与个人和谐发展。但当今中国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梁治平先生对其一语中的:
新中国将人民概念引进法律,并且规定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旨在提高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法律地位。但是只注意抽象的人民整体,忽略了个人权利,人民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重视,就会构成无法排除的矛盾。[65]
在民粹主义者们将“人民”一词作为抽象之物而进行图腾崇拜之时,却对构成人民的个体进行蔑视,“人民”一词失去了其实然建构的基础。“人民的自我是幽灵。”[66]施蒂纳的话并没有错。化为图腾的“人民”一词的外延极不确定。顾昕先生就问道:“‘人民’究竟是谁?是指每一个人?多数人?劳苦大众?还是一个团结一致的有机整体?”[67]对于这个棘手问题, 乔·萨托利倒是作出了一个很“全面”的解答:
1)人民字面上的含义是指每一个人。
2)人民意味着一个不确定的大部分人,一个庞大的许多人。
3)人民意味着较低的阶层。
4)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有机整体。
5)人民是绝对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
6)人民是有限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 [68]
由此可知此时的人民绝不是一个精当的法律用语,它的含糊不定正是它作为社会中的另一个神的特征所在,其与社会有机体这个神二水并流,构成当今社会本位下的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政治神学,且无法给个体的自由以分毫之余地![69]既然虚幻的“人民”概念不能成为个人应有的身份归宿,则再观一国的“人权宣言”--
宪法中的词语。中国
宪法满目皆是“公民”,而“公民”确实是
宪法上的应有称谓,但是“公民本身就是统治集团的成员,因此,公民全体的利益并不是与政体或政府冲突……它们与政体或国家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70]在政治国家中“每个公民生命的目的就是为国效力,为公献身,在政治机器上克尽‘螺丝钉’和‘齿轮’的角色所赋予的职责。”[71]而且应知“公民角色在道德上要高于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公民所参加的政治生活也要高于个人的工商业生活。”[72],那么如果个人完全置身于公民身份之中,不也就意味着从此个人将与政治公权力相伴终生,执着于一种政治化的社群生活了吗?每个个人都如此,那么社会再次陷入政治中心化的漩涡而进行政治挂帅的封闭,也是不足为奇的了。那么个人的身份归宿到底在何方?马克思曾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73]传统对于西方文化的衍生物或许会有排斥反应。可个人对市民身分的皈依是无论如何都不应避免也不能回避的。也就是,既不主张完全与公权力和其他人隔绝,成为原子式、孤零零的个人,以致出现“使公德的源泉干涸”的现象,又排斥成为政治漩涡中的盲目者;而是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份子,以市民社会这层半渗透膜来代替中国城市形成的单位制度和农村形成的亚宗法村社秩序[74],不使个人完全赤裸裸的暴露在政府的公权力之下,同时亦可使原来由于转型时期而越位到权力运作领域的个人自利倾向得以疏导至经济商业领域,使其物归其所。[75]于是,市民身份的确立可以看作是:在告别了对伟大人物光环的造神式的崇拜之后,中国开始进入“市民—权利”时代,以真正构成社会和国家的平常的人为社会学科尤其是法学研究的基石,古罗马的人文精神的复苏必然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完成由以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公法占主体的法律体系向以个人权利与利益保护为基准的私法占主体的法律体系(将以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转型,不再梦想凭借奇理斯玛型人物的人格魅力或感召而通过“创造奇迹的非常规活动(如文化大革命)而走向乌托邦”的神话[76],于此,笔者诚为之幸!
尾声
行文已末,在经历“技术的‘弗兰肯斯坦(Frankenstein)’和制度的‘利维坦’不断地吞噬着他们的创造者”[77]且人越来越退缩到物化的外在组织之中而不复独立的梦魇之后,让我们再想想赫尔德林的话:“正是人类要把国家建成天堂的努力,使国家变成人间地狱!”[78]当新世纪的来临以人类自我精神的觉醒为标志时,法学的基石是不是也该从物化的外部组织回到人类本身呢?西塞罗的一句话道破了笔者所要表达而未能尽其义的东西:“把哲学由天上移到人间,把目光注视于外面的自然,转而注视人之本身,他们认定研究学问之应当的对象是人。”[79]
*本文乃受周永坤教授与胡玉鸿副教授启发和指引而成,师友方新军先生于此文帮助指正甚多,三位师长皆数度通览全文而予以斧正,作为后学弟子不胜感激,然本文的一切文责由作者一人完全承担。
**苏州大学98级本科生
[1] [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一卷 何慕李译,关在汉校 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