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撩开社会本位的面纱----法律社会本位观的悖论及其消解

  诚然,个人本位既然是体现于个体人的行为之中,那么,唯我主义所带来的自我私欲的恶性膨胀必然会对其造成影响。[53]何况人非圣贤,对于本能性扩张所带来的自私性倾向往往并无多少招架之力,尤其是作为国家和社会成员的普通人而言。那么就必然也需要一个制约,就如社会权力是人们用来制衡国家权力,不使之为恶一样。而这个力量就是源于个体人本身的东西——应有人权或言之人的尊严、个体人格(非“个体的人格”)。为何以此为制衡力量,并且将它作为法律的终极关怀之所在?因为社会平等的意义就在于承认了人的个体的不均等性和质的差异。那么如果以实在的个体人为终极关怀,必然会造成有等级的关怀,重新落入封建社会的等级制。于是只能在人自身寻找人人皆而有之人人皆而等之的东西。那便就是个体人格(应有人权)。这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意。而“个体人格不是部分,不能把它当作任何全体的部分,哪怕这个全体无比恢弘,是整个世界,个体人格也绝非是它的部分——这就是个体人格的本质原则。”[54]其实,马克思早就指出:
  人是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的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主体的自为的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即作为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 [55]
  马克思在这里很清楚的将个体人的实在本身和他的抽象的个体人格剖析出来,并指出了个体人格的不可分割的特性。
  如上所言,个人本位所尊奉的是个体人格,但是它的抽象使其保护往往不能直接切入。于是就必须通过实在的个体人的行为来体现其关怀,也就是既然法律是用来调整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的体现就在于人们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活动之中 。那换句话就是“现代法律的出发点是人们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而出于对人的行为的不同承侧重就可以分出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区别就在于认为人们在法律是应该更多的享有还是付出?在遇到问题和事情时,是首先对人的尊严和人格进行保护还是首先对人加以怀疑和责问?换言之也即:将人作为主体关怀还是将人当作法律制约客体对待?在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之争中,中国经过几十年的艰辛摸索,已是尘埃落定,义务本位所带来的“社会成员的个人价值的被忽视和泯灭,以至对社会的主体,即全民族价值观念和民族性格所造成的消极影响”[56]也为人们所不齿,所以权利本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关怀便成了尊重个体人格的必由之路。
  其实我们用语义分析就可以看见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差别。社会本位所立足的是“社会利益”,而个人本位所依据的是“个人权利”。而权利(rights)和利益(interests)之间的差异也就是为何社会本位会滑向国家本位的原因所在。“权利的主张在性质上是伦理主义的,而利益是结果主义或是功利主义的。也就是说权利是道德原则。它不以功利或社会效果为基础,而是以其正当性的演化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为基础。”[57]而前文所谈及的个人本位和个人主义其实也就是权利和利益的差异。往往利益的考虑是偏私的,无论是指单个人还是国家、社会。皮文睿先生更指出:“权利向利益这一词语的转化的结果通常有利于国家行为和侵犯个人的行为。”[58]个人权利向社会公益第一性的让渡,首先应证了庞德的论断:“原本法律秩序的任务被认为是调节自由意志的行使,如今其任务却被视为是要满足欲望(wants)。”[59]其次亦使孔德的话成为现实:“为了更有效的使个人服从社会性,决定性的变革关键在于始终用义务取代权利。”[60]这就是因为社会利益的产生更多的是要个人权利的牺牲和让与,而这对一个人来说就是一个不断履行义务而不保有权利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伦理性原则对功利的不断让步。并且“当权利和自由丧失其传统的理论基础和内容而服从社会的更高阶段时,它就成为了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与这个社会共命运。”[61]此时的权利不再是让渡了,而是彻底的湮灭,就像正负物质相撞一般不留痕迹。若把个人权利完全置于社会利益之下就会像德沃金批判波斯纳的话一样。德沃金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如果A将他的一本书估价为1美圆,而B则想以3美圆的价格买下。此时如果A以2美圆的价格将该书卖于B则社会财富总量和幸福感都将达最大值,如果认为社会利益第一性,就会产生社会强迫A以2美圆的价格将书卖于B,即使A是不愿意的。[62]
  但是明显的是这将会造成个人权利的荡然无存,使人们居于社会之中感到的不是安全感,而是越来越深的恐惧,最终不但是个人不敢使用其私人所有权,而且社会进步也会因消费的停滞而不前,于是社会本身也将处于淘汰的边缘!
  基于以上所述,笔者感到惊讶的是凡种种对个人本位刁难之语都是针对个人私利的膨胀而非个人权利,但偏要以此为名,来革个人本位的命以进于社会本位。因为“个人利益的膨胀的结果最终又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社会经济的倒退。”[63]而至于近期又出现的所谓“生态本位”[64]以生物圈的存续和健康为基石,是对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但这是否是法学所能完全管的着的,恐怕更应是全人类的行为规范或生存的应有模式,而要说是法律本位只怕是有点大材小用的味道了。
  附论:市民——个人的身份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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