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值得观注的是,所有基督教派中的大多数教士似乎也都皈依了‘社会正义’;他们在越来越对某种超自然的天启失去信念的同时,却好像在一种新的‘社会’宗教(a new ''social'' religion)中找到了一种避难所并取得了某种慰籍,因为新的‘社会’宗教以一种人间的正义允诺取代了那种天国的正义允诺……罗马天主教会还特别把‘社会正义’这个目标变成了其正式教义的一部分。[38]
故此哈耶克甚至说:“就社会正义而言,我们必须处理的实际上只是一种准宗教性质的迷信,……当下社会对‘社会正义’的普遍信奉,很可能还对自由文明所具有的大多数其他的价值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39]而夏勇先生更归结出了“社会正义”对权利生长抑制的现实因素:
1)社会正义以主张群体权利为核心,以至压倒并代替个人权利。2)政治权威空前强化,俨然成为社会正义的化身。3)由长期的社会动乱和战争所导致的对基本生活秩序的需求从另一侧面强化了政治权威,并扼制了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享有。4)谋求社会正义无需通过法律,法律本身也难以进入社会生活。[40]
以神的一般意志的世俗化为社会共同体的公意,人类按自己的又塑造出了一个高高在上的上帝。套用施蒂纳对国家的批判,也可以说:社会应是一个由自由和平等的人的有机体,而要人平均的把自己奉献给全体的幸福,消融在社会之中,并使社会成为他的目标和理想。为社会这一尘世的神效劳,这变成了新的对神的侍奉和崇拜。[41]
人类之所以要在无意中进行一场造神运动,其原因除了作为类存在物的人的过度神化之外。另一点就是小社会与大社会的等而视之的错误。正如道德更多的使用于熟人社会,而法律则效力于陌生人社会一样,多数人意志在人数越少的地方越有可能达到一致,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意。并且正义观念也会是那样的统一。于是渴望社会本位的人们便将公意和社会正义的存在环境由传统的氏族村落等封闭的小社会置换到了一个大的开放性社会之中。而这些观点“通过返祖的方式而在对那些曾经很好的满足了小群体之需求的可见且共同的目的的热切追求中展现自身”[42]但是这种展现是否是明智之举值得怀疑。卢梭的日内瓦情结在法国大革命领袖的实践中使18世纪末的法兰西陷入一场道德恐慌和血腥,这离开我们也仅200年。Bertrand de Journenel就说:
作为人最早生活于其间的那种社会环境,小社会对人是有一种无限的吸引力;人无疑会想到小社会那里去寻求力量;但是……任何试图把小社会的特征嫁接到大社会的努力,都是乌托邦式的,而且还会导向专制。只要我们认识到了这个问题,那么以下的问题也就可以明确了:随着社会关系越来越广泛而且变得多样化,那种被认为是相互信赖的公共善(common good),就不能用小型且封闭的社会模式所鼓励的那些方法来寻求;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形中,小型且封闭的这种社会模式只会把导入根本的歧途之中。 [43]
小社会的稳定主要是依附于个人权威和一种对神的不可知的敬畏,其利益支撑是一种因为地小人稀而有形的共同利益。往往一些具像明示或默示条文所构成的秩序便可以使小社会繁衍下去,而不至于混乱,并且在那里“狭小的领土范围意味着每个公民在政治上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44]积极自由的享有使他们对权力的热望得到满足,并且一致决定的方式使行政取代法律成为终极力量,但这一切若用于开放型的大社会,个人权威造成个人专制集权,神的不可替代性转变为政教合一,共同利益的虚幻使利益争斗愈演愈烈,行政至上则如德摩斯梯尼(Demosthenes)所抱怨的一样:“我们的法律无非是一堆政令,更有甚者,你们还会发现,那些在起草政令时必须遵循的法律,竟然会迟于这些政令而颁布。”[45]而行政权力以超越法律的面目出现,会使权力失去公允的一面,从而会出现:多数人凭借着所谓的“社会正义”来谋取以公益为幌子的集团利益,而拥有行政权力者为满足越来越多的学会使用“社会正义”这块敲门砖的来为自己牟利的的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求,而不正当使用权力。
但造神运动大概并不担心以上所述的利益争夺,它担心的是“永远不会被腐蚀,但往往会被欺骗;永远渴望自己幸福,但却不能永远看清什么是幸福”[46]的人民的不到指导,不知福音之所在,所以“需要一种神明来为人类制订良好的法律”[47],在韦伯的传统型、法理型和奇理斯玛型(charismatic)统治中,造神运动无疑选择了最后一种。对于个人权威的产生,这种运动提供了最为合适的场所和时机。即使把开放型大社会硬生生的看作是封闭的小社会也在所不惜,在与民粹主义并行的同时,社会有机体这个神和个人权威这个奇理斯玛型人物,造就了法国大革命和罗伯斯庇尔以及中国文化大革命和当时的毛泽东,在这些理念的祭坛上供奉着无数的生灵所做的祭品。
二、消解悖论——法律个人本位观的确立
法律社会本位观为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力争到了一块不容国家置喙的空间,但由于社会的神化和个人权威的奇理斯玛化,社会走向异化。市民社会在质上向政治国家和神治国家靠拢;权力的由明到暗,从思想上控制人心;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张,自然人为政治人所吞没;“高层次”的外在自我向个体人格发号施令,积极自由入侵消极自由[48],私生活被公共领域所取代。政治国家的面目狰狞使其不得向前,而异化的市民社会借由社会本位之名与意识形态同化,进行着“从政治国家到社会细胞的通体祛魅入巫——意识形态化”[49],从而展开一场以社会为图腾的宗教崇拜。而对于此时的社会有机体来说:“社会权力无孔不入地损害着个人独立,这是它毫无讳言的需要。”[50]对于个体人格的束缚表现于对思想的禁锢,认为他们可以刻意设计社会秩序的人们,刻意设计出来的只是利维坦式的社会有机体,它吞噬的是多样化社会所拥有的不同思想,使个人意志与共同体意志同化,以便产生社会道德化,出现地面上的道德王国。于是作为社会本位的逻辑反命题的个人本位正是笔者所要大声疾呼的。个人本位是在人类价值意识的“两次分离”[51]的基础上而诞生的。但是,个人本位这个词却在中国显得并不是很好听,因为在人们心中,它与唯我主义似乎是同一概念,但事实上它们绝非同一所指。个人本位立足于法律制订运作中的关怀对象:即人的实然本身和人的尊严、人格等抽象之物;而唯我主义则正如川岛武宜所言的:“犹太式的高利贷性质的彻底否认他人的利己主义者”[52]为依托和归宿。它是建立在人性中的“经济人”的一面,所面对的是一个自我的封闭的利己世界。而不是一个开放式的个体人格。于是如果将个人本位和唯我主义相混淆,将导致学术对话的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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