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社会本位是针对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提出来的。是用来抑制国家本位的权力膨胀的,(郭道晖先生在第二届亚洲法哲学大会上所作的论文即为《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希望以弹性更大的能代表大多数人意见的社会来取代硬性的由少数精英把持的国家权力,但这种取代并不是意味着国家的消亡,只是一种利益考虑上的第一位的让渡。国家利益不再是至高无上的。它的盲目和任意性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并且国家要为社会所服务,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一个国家就像一个陪审团,受委托代表普遍社会,推行作为这个社会的法的正义,代表社会的陪审团应当比他将该法所推行与其中的社会具有更大的权力吗?”[7]似乎社会本位由于考虑了“社会公益、社会正义”在内,所以更为有序,从而抑制作为“经济人”的人们为了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带来的自发性盲目和资源浪费,但同时并不否认对个人权利的注重和保护。那当社会本位消除了以上诸多弊端,但同时又保证了公序的不被损坏和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最大限度保障,则它应该是成为人类理想中的一种完善的本位观念,的确可以说是“尽善矣,又尽美矣”了!但是否就真如社会本位的鼓吹者所说的那样诱人呢?要知道社会本位的立足点既然已经确立,就决定了社会利益成为第一性,社会正义成为首要考虑,社会利益和社会正义如何确立?那些少部分精英的话自是不足信的。于是多数的声音响起,并且越响越高,多数成为判断正义和利益的最终判决。至于社会正义和社会利益不就是个体正义和利益的总和吗?不!他们会说:“不是。”因为此时社会已经成为了一个有独立人格的道德共同体,是一个独立的有机体。
(一)、多数决原则在实体价值判断上的谬误
在这里,笔者想偏一偏题讲一下同性恋问题。同性恋,顾名思义就是相同性别的两人产生爱情进而发生性关系。在当今世界是一种“异端”现象,但人们往往认为他们厌恶它不是因为出于多少之分而是因为AIDS传播,不生育等业已揭露为荒诞不经的原因。可是为什么同性恋就无法让多数人接受,无法被社会认可?这其实就是一种多数人的偏见。因为多数人是异性恋,所以同性恋就是异端。仅如此简单而已!这就是多数人的不公正的典型的一例。更为典型的是,社会之多数人在谈论对同性恋的厌恶时,却很少提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三个人,即使他们都是不折不扣的同性恋者。这又揭示了社会上的多数人在表示偏见时,有进行了另一次不公的筛选。
上面所言的同性恋问题对追寻社会本位的悖论有何意义?这是一个谁都想问的问题。其实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关于社会本位如何进行价值评判的标准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少数人的暴戾,于是除了在国家内部进行权力的分立制衡之外,被管理的多数人为了自己的权利、自由受到切实的保障,必须有一个可以和国家相制衡的组织为后盾。那么松散而有较大弹性张力的社会就成了首选。正如马尔库塞所言的:“社会是一种与国家对抗的东西。”[8]于是社会成为反抗国家暴虐的有力支柱,成为多数人发表意见,影响法律,参与政局的中介者,社会以超越国家,代表多数人利益的面目而出现。于是可见社会的表达和国家的表达之区别就在于多数和少数。而认为社会利益更能代表全民利益的依据也就在于多数人的意志,这也是多数决原则在程序上对国家滥用权力的制衡。由此可见“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9]这句格言便成了社会本位的理论基石。就连托克维尔也不讳言“我相信,权力的根源都存在于多数的意见之中。”[10]
而想必社会本位也会为自己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而沾沾自喜。但本文前面提到社会是一种松散而又弹性张力大的组织,同时它的随意性也很大。更何况,法律的运作环境是基于一个陌生人社会,在一个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里,法律的运作最为呆滞。所以只有在相互陌生的社会里,法律才是最佳的保护神。既然是陌生人社会,如何会有一个十分共通的深层次认识和统一的社会利益?也就正如罗伯特·戈登教授所说:“在一个黑人和白人、鹰派和鸽派、男人和女人、嬉皮士和老古板、父母和子女之间每天都在分离的社会里,寻求一个深层次的社会共识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11]于是鹤立鸡群式的绝对多数构成的强意识形态已成了一种奢望,存在的只是由于不同利益导向而产生的强弱不同的众多思想派别。故此,往往看似主流的社会意见和文化只是略占上风,是浮在水面的冰山而已。基于这种意愿而作出的社会行为能代表全体公民意愿或者能保障个体人格的实现,实在是令人怀疑。即使意见表里一致,但金字塔状的社会结构层次中底层最大,而恰恰这个层面的人们的知识面最窄,其短视性也最高,最易被个别人炮制的假象所迷惑而作出非理性的抉择(“群众的眼睛雪亮的”这句话本来就有毛病,更何况在当今这个流动量极大的时代)。所以即使在最为神圣的选举时,作为投票者的大众也极少作出理性判断“他们似乎都属于感情气质方面的是事情,而不是理性的抉择”[12]。并且“大众又最容易对任何事情轻易的作出排斥性甚至是压制性的一致反映。所以,从本质上讲,大众潜在具有反民主的倾向,有人甚至认为大众是产生集权主义的基础和温床。”[13]君不见,纳粹时期的德国人民的疯狂,文革中中国人的不可理喻,还有至今仍不能正视二战历史的日本社会,这些都是国家的暴虐吗?毋宁说是社会的变态更为妥当!这也就是哈耶克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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