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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的几点思考

完善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的几点思考


黄文伟


【全文】
  完善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的几点思考
     黄文伟
   (福建电大泉州分校  福建泉州 362000)
  【摘要】:远程教育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相关法制甚为不完善。本文认为完善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具有十分必要与紧迫意义,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作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远程教育 学习者权益 法制
  一、完善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998年9月,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清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浙江大学和湖南大学4所高校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国家现代远程教育第一批试点院校。两年来,现代远程教育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至2001年7月教育部已批准了45家试点单位,而按教育部的规划将把试点高校扩大到一百所以上。尽管远程教育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相关法制(特别是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却甚为不完善。
  从我国现行远程教育分支体系来看,无论是广播电视高等教育还是普通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等,相对于传统的高等教育而言,事实上都是一种自费教育制度,学习者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教育成本。这种自费教育的特性正是教育产业化的重要特征。从运作模式看,大多数远程教育学校采取了与企业、公司合作的模式。远程教育以学生付费为基础、以产业化运作,学生其实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群体,有权要求校方和教师提供及时、一流的教学服务。这是一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受到法律正义的保护。学生是消费者,是“上帝”,国家法律应该给予保护。另一方面,在远程教育中,教育提供者和学生的以准永久性时空分离为特征,由于教育提供者和学生缺乏面对面的和同时性的监督,教育服务的到位不仅有赖于教育技术的安全可靠,更有赖于教育提供者的高度自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自律也需要法律的保障。教育提供者和学生准永久性时空分离的特征决定了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受侵犯的风险远远高于传统教育,为此,国家有必要对远程教育进行的有效的监管。
  但是现有的教育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却未对远程教育的进入及业务开展进行具体的规范,使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学习者的诉求“无法可依”,教育提供者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能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由于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未对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远程教育服务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学校教学资源严重不到位,甚至根本不提供多媒体课件,而提供的课件,不少是粗制滥造的;有的学校学习支持服务严重欠缺,学生发出的电子邮件石沉大海,根本没有回音,主讲教师无法服务,为了经济效益又不愿意聘请辅导教师;有的教学服导站不规范,主办学校的监管又很不力,教材不到位,课件不播放,不提供多媒体课件的学习条件;有的学校为了发展业务,不顾技术、管理条件的局限,片面的扩大规摸,造成问题成堆;有的教学服导站监考不力,考风太差,等等。可以说,目前远程教育在某些方面已经严重侵犯了学员的利益,完善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具有十分必要与紧迫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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