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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宗教立法初探

    六 关于反邪教的法律措施
  邪教组织不仅摧残了广大信徒的身心健康,危害他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公共安全和国家政权造成威胁。近年来,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国家对“邪教”问题高度重视,纷纷制订法律,采取措施进行限制:(1)追究刑事责任,打击邪教。由于受宪法中“宗教自由”条款和有关法律的限制,西方国家一般不对“邪教”进行定性和宣布予以取缔,而是根据“邪教”组织成员的具体刑事犯罪事实对其个人进行惩处。比如,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后,日本警方以涉嫌绑架、非法监禁、非法研制麻醉药物、秘密制造枪支、杀人和杀人未遂等罪名在全国通缉奥姆真理教骨干,共逮捕嫌疑犯428人。经近4年的审理,东京地方法院将逮捕归案的奥姆真理教骨干先后处以死刑、无期和有期徒刑等不同的刑罚。1994年,美国法院分别以自愿他杀和违法藏枪等罪名,判处8名大卫教徒3-40年有期徒刑。这对于打击邪教的嚣张气焰、遏制其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起到了很大作用,同时,也避免了侵犯人权和宗教自由之嫌。当然,这种只打击其违法犯罪活动、不取缔其组织的做法,无法收到斩草除根之效,在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邪教” 的违法犯罪活动。(2)严密监视,从多方面进行控制。日本警方对于奥姆真理教予以严密监视,并通过公开管理方式,不时依法进行敲打。如根据“居民基本台账法” 以查户口名义对奥姆真理教教徒住处进行调查,以“用假名片找人装修房屋属欺骗行为”为名,查抄该教10余处设施,扣押其电脑及附属设备一千余件。这些措施既对该教进行了警告,又让其抓不住把柄。(3)注重由议会采取应付邪教的对策。1995年,法国议会内设立了邪教问题特别调查委员会。法国一些议员还提议对一些异端教派和“邪教”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从法律上予以取缔。比利时议会的调查委员会在1996年也拟定了一份长达670页的调查报告,报告中列出了189个被认为是邪教的组织名单。
  七 关于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制度
  对宗教团体进行登记,予以法律认可,并由此产生较为稳定的法律关系,使被登记组织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甚至优惠,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用做法。各国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以一般的法规对宗教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如美国。美国虽然表面上不对宗教团体进行登记,但其国内税收机构也对享有税收优惠和其他相关优惠(如参政)的宗教组织进行认定和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其实也涉及到对该组织的宗教属性及其活动范围的认定问题,这在本质上与社团登记是相同的。二、以专门的宗教团体法进行登记管理,如日本。日本一直注重通过颁布有关法律来对宗教团体以登记管理。1939年颁布《宗教团体法》,用来强化对宗教团体的保护与监督,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被同盟军总司令部于1945年发布的《宗教法人令》所取代。为了弥补《宗教法人令》的不足之处以及进一步规范宗教社会关系,日本于1951年四月颁布《宗教法人法》,后来经过几次修正,最近的一次修正是1997年进行的。该法共10章89条,严格按照宗教自由与政教分离原则,建立了一套宗教法人管理的认证制度,对于宗教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是一部比较成熟的调整宗教团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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