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关于消除宗教歧视和不容忍的法律规定
消除宗教歧视和不容忍,已经成为一条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世界多数国家所确认。联合国1981年11月25日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的宣言》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宗教或其他信仰为理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该宣言同时宣称,人与人之间由于宗教或信仰原因进行歧视,这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侮辱,是对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否定;这样做侵犯了经世界人权宣言宣布并由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加以详细阐明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也为国与国之间建立和平友好关系设置了障碍。
但是也有一部分国家保留了某些宗教不平等的规定,如丹麦
宪法第
六条规定:“国王必须信奉福音路德教。”挪威
宪法第
十二条规定:“在内阁成员中,信奉国教者占半数。”《英国王位
继承法》也规定 :“英国国王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为国教会的世俗领袖;凡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即失去做国王的资格。”
五 关于宗教信仰的法律豁免权
宗教信仰自由与其他人权一样,必须受到应有的限制,宗教自由在
宪法中的位置,不能逾越公民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人民不能以宗教信仰而拒绝法律义务。不过,为平衡信教者的要求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很多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信教者在某些法律义务上的豁免权。例如,美国本来并不许可人民可以基于宗教信仰而拒绝义务教育,这种情形直到1972年才打破,这就是著名的威斯康星州诉约德案”(1972年)。在“约德案”中,最高法院废止了威斯康星州要求16岁以前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适用于门诺派中严紧派教徒子女的规定。威斯康星州教育法规规定每位州民接受义务教育至满16岁为止。一对来此移民的门诺派中严紧派教徒以他们对生活方式的“深刻宗教信念”为依据,拒绝在其子女上完八年级后再将他们送往公立学校,当地政府逮捕该夫妇。最后诉讼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以7票对0票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著名的威斯康星州诉约德案,最高法院认为:唯有最高的利益和用其他方法不能实现的利益才能压倒自由信教的正当要求,州无疑有义务来改善州民的教育,但义务教育的利益必须和人民正当行使宗教自由权来衡量,鉴于门诺派中严紧派教徒是一个与世无争的少数族群,几乎完全没有发生暴力谋杀、吸毒的社会问题,所以对于他们求得最大良知及和平的宗教权利,州立法应给予最大尊重,于是废止了威斯康星州要求16岁以前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适用于门诺派中严紧派教徒子女的规定。这是美国尊重宗教自由而免除一般法律义务最重要的判决之一。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以法益平衡的观点来决定公民宗教信仰的法律豁免。当宗教信仰与公民义务相冲突时,许多国家通常都是采用法益平衡的方式决定公民宗教信仰的法律豁免权,唯有最高的利益和用其他方法不能实现的利益才能压倒自由信教的正当要求,换言之就是,如果不是最高利益或用其他方法不能实现的利益,信教者就可以享有对实现这个利益的义务的豁免权。除义务教育问题外,宗教信仰的法律豁免还表现在服兵役、向国旗致敬、纳税等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