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宗教与政权关系的法律规定
各国关于政教关系的法律制度,大体上有四种类型:一、实行严格政教分离的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据台湾内政部统计,各国宪法中直接提到政教分离、禁止设立国教者有21国。实行严格政教分离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国家及国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国家不能给任何宗教予特权,国家不得给宗教团体予经费,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不得与国家分享行政权,国家政权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等。二、以意大利、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与教会各自于其固有领域享有独立性,遇有竞合则由国家与教会通过条约方式处理,如意大利
宪法规定:“国家与天主教各行其政,独立自主,他们的关系由拉特兰条约规定。”三、设立国教的国家,据台湾内政部统计,
宪法中明文规定国教的有17国,如英国、西班牙、挪威、丹麦、泰国。丹麦
宪法规定:“福音路德教为丹麦国教,受国家的支持。”挪威
宪法规定规定:“福音派基督教路德教为国教,信奉基督教路德教国民应培养子女信奉基督教路德教。”泰国是世界上唯一以佛教为国教的国家,英国以圣公会教为国教,另外多数穆斯林国家都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四、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如沙特、伊朗。在这些国家,伊斯兰教占着极其重要的位置,伊斯兰法作用极其广泛,传统的宗教法庭仍然存在,宗教信条高于国家法律。
三 关于宗教与教育关系的法律规定 各国关于宗教与教育关系的法律制度,大体有这样几种类型:一、公立学校一律不准进行宗教教育,而私立学校则允许进行宗教教育,如美国、日本、韩国等。美国目前所有的公立学校是不可以有宗教教育的。但是这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这样,大约到了二十世纪初,在尊重各宗教的权益下,宗教才退出学校。日本现行的宗教教育政策,简单来说,可以用「公私分明」四个字来说明。亦即,公立学校明订不可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而私立学校则可以自由进行。这个政策在战後五年内即告确定,并且在各种层次的法源上完成修订与立法的手续。日本、美国都不允许在公立学校施行宗教教育,但对於宗教活动则有宽严不同的情形。日本公立学校都没有宗教活动,美国自八○年代中开始,可以在由学生主导下举办活动。宗教退出学校是政教分离最重要的精神之一,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平等。 二、公立学校必须进行宗教教育,如英国、德国。英国在1944年,通过一项
教育法案,在中小学必须教授宗教课。在这一年之前,宗教教育在中小学是可有可无的。这项
教育法案要求每一个学校每天都要举行集体崇拜。英国教育当局将法案所指的宗教界定为基督教,宗教课则是圣经研究。在七十年代末期,英国有些地方教育主管机构正式重新规范宗教教育,即将宗教教育范围扩大到基督教以外,也强调宗教教育是教宗教知识而不是促成学生的宗教信仰。到了1988年许多英国中小学大体上已经不再实行1944年
教育法案所规定的单一的基督教教育。德国基于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教会与国家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虽然德国宪法中有不设「国教」之规定,并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宗教的庞大力量让它在宪政体制下享有一定的特权,公立学校的宗教教育是由
宪法明文规定。不过,德国长期实施的宗教教育,已受到种种质疑,亦不排除终将遭到被取代或废除的命运。这个现象显示了世俗的学校道德教育将取代宗教教育的重要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