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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宗教立法初探

国外宗教立法初探


黄文伟


【全文】
  国外宗教立法初探
    黄文伟(福建电大泉州分校 362000)
  【摘要】本文对国外宗教立法作了较全面梳理、比较及分析。
  【关键词】宗教法 宗教 法律豁免权
  宗教法一词,通常具有两种含义:一是宗教信条的法律化,即宗教政治集团借助于国家政权使宗教信条具有法律意义,通过宗教组织及宗教法庭,惩罚违反宗教信条者,例如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伊斯兰教法等;二是调整宗教社会关系的国家法,通过国家行政及司法组织实施,是一定社会正义的法律化。除少数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如沙特、伊朗)外,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宗教信条不具有法律意义,宗教法庭已被取消,宗教被排除于政治领域之外,可以说前一种意义上的宗教法已经在逐步走向消亡。在我国,宗教信条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存在宗教法庭,我国的宗教法其实是调整宗教社会关系的国家法。因此本文仅探讨后一种意义的宗教法,力求对各国的宗教立法作较全面的梳理、比较及分析。
    一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信教自由、宗教活动及宗教结社自由。自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以后,各国宪法普遍以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据荷兰法学家马尔赛文等人的统计,宗教信仰自由为现代多数国家所规定,占成文宪法的89.4%。如菲律宾宪法(1986)第三章第五条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关于设立宗教机构或禁止其活动的法律,不抱歧视或偏见,自由信奉宗教及举行宗教仪式,应受到允许。公民权利或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得附带宗教考察的要求。”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一道信仰宗教的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
  各国在确认宗教信自由同时,又规定了对宗教活动的限制,一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信仰任何宗教,但不得假借宗教信仰自由的名义违反法律,宗教行为宗教结社之自由仅受相对之保障。美国宣称自己是宗教最自由的国家,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妨害宗教自由的法律,但在实践中限制宗教自由的法律并不都违宪。美国最高法院称:“信仰自由是绝对的,但按照一个人所信仰的宗教行事的自由不能是绝对的。”【1】在美国,“判定对宗教自由造成严重的限制并不一定导致法律被宣布无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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