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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撞了白撞”——沈阳上海交通事故处理新办法的经济分析

关于“撞了白撞”——沈阳上海交通事故处理新办法的经济分析


邹慧


【全文】
  “撞了白撞”,这是社会大众对前阵出台的旨在强化行人责任的两部交通法规的内容的简单概括。它们是沈阳市政府颁布、于去年9月10日生效的《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1号政府令)和今年4月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关于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严格依法定责、以责论处的通告》。之所以用“撞了白撞”形容,是因为法规中明确了在几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比如,沈阳市政府就规定,以下五种情况发生时行人负全部责任[1](上海的规定与此类似):
  1、行人闯红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2、行人因跨越隔离设施或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3、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4、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平台桥等道路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5、行人在机动车道内有招停出租车、逗留等妨碍机动车通行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其实,新法规与原有规定之间并无根本差别,前者只是对后者进行了细化。但是,“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却引起了全国各界的纷纷议论,大加褒奖者有之,嗤之以鼻者有之,媒体也进行了将近两个月的跟踪报道,愈“炒”愈烈,沸沸扬扬。
  其原因何在?应该如何全面地评价新的法规?
  这些正是本文试图解答的问题。
  以下,笔者将主要运用实证经济学方法中的博弈理论和“成本”概念展开分析。“从原则上说,实证经济学是独立于任何特别的伦理观念或规范判断的。 ……它的任务是提供一套一般化体系,这个一般化体系可以被用来对环境发生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作以正确的预测。”2 而预测的目的,就是看环境的变化是否能够实现引发变化者所预想的目标。在本文中,变化的是交通法规;引发变化者是颁布新法规的政府,其目标无非是减少交通事故并改善公共交通秩序。
  那么,沈阳、上海两市的交通法规,究竟发生了多大的改变呢?在新法规颁布之前,我国规制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及损害赔偿原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1992年生效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定了机动车驾驶员的无过错责任,而其唯一的免责理由是受害人的故意。《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91条则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赔偿比例是10%。也就是说,在完全由于行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司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司机仍要对行人支付全部损失的10%作为一种道义上的补偿。而在其它情况下,“按照负责起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国务院法制局政法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做解释,处理办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失责任原则。”3《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以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属于全部责任的,承担全部(100%)损害赔偿;属于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属于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属于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4而《处理办法》的起草者解释第35条规定为:“按照《民法通则》和本办法的精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该实行过失责任原则,即有过失方赔偿,无过失方不赔偿。”5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实行的是“过失相抵”,即“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与有过失场合,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6 “英美法谓之比较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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