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刑事政策的存在,可能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及司法的独立性,例如“严打”中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要求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这里的“从重”、“从快”是否就会影响定案的准确性及量刑的公正性。其实,认真理解就可以看到,这里的“从重”方针与
刑法上量刑中的“从重处罚”,既有相同的内容,但意义却有所不同。
刑法上量刑中的“从重处罚”,主要上在量刑时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中存在着法定的或酌定的情节而言的。而“从重”方针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评价,它明确指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是我们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所在,这鲜明地表明了我们法律和政策对这些犯罪的法律和政治上的否定评价。二是含有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处罚,亦即对这些犯罪分子在实际处罚时,应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就高不就低。具体表现为,在具备法定“必须从轻、减轻”情节时,从轻、减轻的幅度比平时要小一些;在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时,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在具备法定“必须从重”情节时,从重幅度要大一些;在具备法定“可以从重”情节时,则应予以从重处罚。但从重不是加重,从重处罚应是在法定量刑的幅度内,不能出格,否则就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从快”也不是一味的求快,而是指在法律程序范围内迅速而及时地办案,讲求高效率,高质量。这主要是基于在特定时期内,同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之所以要“严打”,是因为目前的犯罪态势和社会治安有恶化的趋势,我们就可以通过加重刑罚的方法来达到威慑、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但是,刑事政策提供某种司法解释的标准,并不是说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任意加以解释,也不是说刑事政策可以取代现行的法律规定,而是说由于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人们在解释现行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含义时所依据的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而实际上这种价值判断标准往往正是由刑事政策或其他社会政策所提供的。在现行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一致时,司法解释不能超出法律现行规定的范围;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冲突时,这种冲突就有待于通过立法来解决;在此之前,还是应当以先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我国刑事政策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它是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而制定可是我国同犯罪长期斗争的经验概括,因而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侦查、检查、审判、执行以及预防犯罪的工作中,发挥巨大的威力,因此,刑事政策在国家治理上具有很大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