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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打”看中国刑事政策的必要性

  与刑事法律相比,刑事政策具有其特定的优越性。在内容范围上,刑事政策比刑法要广泛的多。刑法是通过对既存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来达到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目的。也就是说,刑法功能的实现要以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前提。而刑事政策除以既存的犯罪行为为对象外,还要着重研究对其他危害行为如何采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来预防犯罪。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所包含的各种处分方法,从广义上讲,除采用刑法的方法外,还包括与预防犯罪有关的其他法律的或行政的处分措施。而这些刑事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或行政的处分措施并非都必须以既存的犯罪行为为其前提。例如,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工读学校制度等等社会保安措施,并不都是以被教养人或被教育人的习惯内外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的。
  此外最主要的一点,刑事政策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法律一经制定,在时间上就要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连贯性,刑事法律规范尤其如此。因为法律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一种行为规范,人们只有明白了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变化无常,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就无所适从,这样,法律就不能起到规范人们的行为,稳定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所以,尽管法律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随之做出某些修改和调整,但是,从整体上说,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应当是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然而,相对于刑法而言,作为政策之一的刑事政策却具有灵活性的特征。这是因为,刑事政策的制定不需要经过严格定式化的程序,它本身不具有法律规范性的特征,刑事政策是随着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根据不同社会治安状况而制定出来的,在时间上它具有随时性、应时性特征。尽管刑事政策也不能朝令夕改,变化无常,但是由于社会条件、社会状况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所以具有随时性、应时性特征的刑事政策就比刑法更显出其灵活性的特点。在立法上,具有上述特征的刑事政策往往正是促使某种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雏形;而在司法上,刑事政策也往往能够提供法律规定而做出某种司法解释的标准,而这正好可以弥补某些情况下,立法滞后于社会条件变化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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