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全国范围的“严打”整治斗争决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对我国犯罪态势、治安状况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与会人员们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特别是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横行霸道。乡霸、市霸、路霸等一些流氓恶势力为害一方。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也很突出。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污染社会风气。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不断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据此,会议确立了要重点打击的三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严打”政策的出台,是以社会现实的科学分析为前提,符合客观现实情况的。它与我国的刑事法律配合,积极有效的打击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也正体现了刑事政策对社会治安管理的有效性和必要性。
刑事政策作为一种政策,是一种政治措施和行动指南,因此,导引作用是刑事政策的首要作用,即规定刑事执法活动的政治大方向,确定一定时期的刑事执法活动的基本任务,政策具有强大目的性,而所有政策目的和政策措施都是建立在随时变化的客观现实的基础上的。刑事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性相对来说是较原则、抽象的。这就决定了政策对刑事执法活动导引作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其次,刑事政策也具有调节作用。相对原则、抽象的刑事法律和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现实之间是较难直接对应的。而刑事政策则能把刑事法律同现实紧密的联系起来,即确定一定时期刑事执法的基本倾向或侧重点,根据实际情况,分清刑事执法活动中的轻重缓急。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根据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且对刑事执法活动中涉及到的对象、范围、标准、界限、限度、重点、步骤等诸方面问题的确定不断提出具体的要求。第三,刑事政策具有对刑事法律不能调整或来不及调整的部分进行弥补作用。政策的范围和内容,较之刑事法律内容要广泛的多,具体的多。同时,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根据形势的变化,把现实的需要及时的反映出来。刑事政策的弥补作用,主要是针对“立法不足”和“立法滞后”两种情况。对前者就是通过政策变化或调整产生的新的政策内容,弥补法律中那些已经明显果实的规定或者由于经验不足而尚未来得及做的规定。从而使刑事执法活动在遇到上述两种情况时,可以根据现行政策来解释、适用法律,使刑事执法活动更加符合客观形势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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