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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打”看中国刑事政策的必要性

从“严打”看中国刑事政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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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严打”看中国的刑事政策必要性
  四月初,中共中央根据中国当前社会治安面临的严峻形势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改变社会治安面貌。随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和全国各级政府立即开始部署,新一轮“严打”在全国范围内掀起。此次“严打”斗争的重点是:“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帮团伙、暴力和盗窃三类严重的治安犯罪。
 “严打”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重要惩治方针,也可以说是我党和政府面对猖獗的刑事犯罪时的一贯武器,它是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内容。邓小平同志在1983年“严重打击刑事犯罪问题活动”的讲话上就曾提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彭真同志在1986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曾谈到:“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就是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决不能宽容,决不能讲什么仁慈。这是个原则问题,对那些反人民的坏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就是对人民民主权利的践踏。”
  刑事政策是对国家司法的指导,是刑事法律的必要补充。打击、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维持秩序,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需要针对犯罪的态势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刑事对策。
  所谓刑事政策,简略的说,就是一个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根据犯罪的实际状况和趋势,运用刑罚和其他一系列抗制犯罪的制度,为达到有效一直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所提出和实行的方针、准则、决策、措施和方法等。我国古代没有刑事政策一词,但自从国家形成后,有了犯罪,也就有了统治阶级如何对付犯罪的方策,实际上就是刑事政策。早在奴隶制的周朝,就有了“明德慎刑”政策、“刑罚世轻世重”政策。法学家韩非反复主张:“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这一重刑思想对秦国的刑事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以致后来商鞅相秦,实行重刑政策、株连政策、什伍连坐制度等等。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同敌对阶级和各种犯罪做斗争的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在革命年代,我党在对敌斗争中,处理革命队伍和根据地人民内部的违法犯罪问题就形成了很多政策,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党所确定的“锄奸政策”,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对顽固的汉奸和反共分子坚决镇压,对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给以宽大处理,这就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解放战争时期,我党我军对蒋方人员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实行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建国后,伴随着“镇反”、“肃反”、“三反”、“五反”等大规模群众运动,以及维护社会安定,巩固政权和对战犯、罪犯的改造等实践活动的开展,党和国家把党在革命战争年代提出的一些对敌斗争政策和策略进一步系统化,并根据新的形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刑事政策和策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得以充分贯彻。这一基本政策还指导了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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