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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新论

  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分期付款的指导思想根本上说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即一方面为发挥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价值,鼓励信用交易的推广发展,同时考虑到出卖人在交易过程中承担借鉴不能收回的风险,应对其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者的地位,而在分期付款条款繁多、内容复杂,消费者以其知识、技能不能轻易理解,交易的公正平等难以维系。因而需对交易双方利益关系进行具体考量,防止出卖人权利滥用,对交易中的消费者进行侧重保护。唯此才能维护契约公正,实现法律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合理配置。
  对出卖方的特殊保护,各国立法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法律对卖方利益的保护。这通常表现在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未能向卖方支付约定的部分价金时,对卖方的两种救济方式上:1、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得要求买方立即付清全部剩余价金,取消买方的期限利益,结束分期付款买卖。显然,这是在有买方无力履约的危险时起到防止买方进一步拖欠,保护卖方的利益的作用。2、若买方无力支付到期之债,卖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货物,并要求买方支付使用费,赔偿金。这是在买方履行不能时法律对卖方的最后保障。一般的说,上述两种救济方式,卖方并不能随意行使,而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行使,对此,各国法律多有规定。二是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上各国法律承认并赋予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权利。即在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之前,货物虽由买方现实支配,但所有权并不移转于买方。这样,在买方不按期支付价金时,卖方有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所有权保留起到了担保价金债权的作用。
  分期付款买卖法对消费者的侧重保护,贯穿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各个阶段,体现为对出卖人权利滥用的限制。在订约阶段主要的规定有:1、规定出卖人的前契约义务,要求出卖人提供真实详细的交易信息。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或限制买方权利的条款应负特别提醒的义务。2、实习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买受人没有时间仔细研究合同的有关条款,仓促订立合同,法律以强制性规定在合同的成立前规定了一定的期间,让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予以谨慎的考虑。3、合同订立后,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思考期或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以改变主意,撤销合同。例如日本的《割赋贩卖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分期付款销售契约的提议或缔结契约后,享有4日的“冷却期”。在此期间,消费者可以撤回自己的承诺或者解除契约而不负违约责任。在合同的履行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有:1、规定出卖方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2、对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约作出强制性的限制性规定。如:德国的《分期付款买卖法》第4条规定,出卖人只在买受人连续两期给付迟延,而迟延的金额已达到全部金额的十分之一时,才能主张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其他类似的限制性条款有所有权保留约款、合同解除约款等。3、赋予消费者履行付款义务的宽限期,即在约定期间内不能付款时可延展一定期间,在该期间内的履约行为仍然有效。日本《割赋贩卖法》对消费者未按期付款的,规定了20日的催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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