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期付款买卖与相近买卖辨异
分期付款买卖不同于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买卖也是买卖合同之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先占有出卖物,买受人在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的买卖。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中说附条件没有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出卖物的所有权。从附条件买卖的特征来看,其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非常相似。二者的区别就在于附条件买卖的付款不一定是按期分批支付的,而分期付款买卖的付款必须是按期分批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也不同于英国法中的租买(hire-purchase)。租买是指租买人同意以分期交纳租金的方式接受标的物,并具有选择取得购买人或租用人地位的优先权的一种合同。言下之意就是租买人在分期支付了全部约定的租金后,既可以将租买合同转变成买卖合同,支付选择购买价格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放弃优先权,使租买合同转变成租赁合同,而将标的物返还给所有人。“它是一种形式上为租赁,实质上为买卖的货物转让形式”。分期付款买卖与租买的最大区别是有无购买选择权,后者具有或租或买的选择权,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是租买者的权利。
我国分期付款买卖立法思考
当前,我国在实践中虽已经有大量分期付款买卖现象存在,但分期付款买卖仍处于初步尝试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大发展,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运行制度的不断完善,分期付款买卖等信用交易方式将会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同时,与信用交易有关的纠纷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因而时代经济环境迫切要求有分期付款的法律规范。为此,我们必须在认真研究我国分期付款实际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和吸收先进供给进行分期付款立法的成功经验,对分期付款买卖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论证和探索。
(一) 立法的定位和指导思想
分期付款买卖法的法律性质应为一部信用交易法。分期付款买卖实质上是买卖的一种特殊类型,但这种买卖方式中附载有卖方对买方的信用供给,因而分期付款买卖法既不是单纯的买卖法,也不是单纯的关于信用的法,而是两者兼而有之,是信用交易法。
分期付款买卖性是一部经济活动法,首先其立法目的是确保信用交易的公正,规范信用交易的秩序,在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上,更侧重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因而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经济的色彩,是经济法。其次,从调整方法上看,分期付款买卖法有鼓励分期付款买卖的倡导者规范,有体现契约自由的任意性规范,但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如对分期付款特约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另外,从内容上看,完善的分期付款制度有信用提供者资格的取得、中止、续期、终止等 内容,如英国对分期付款商实行牌照制度并有管理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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