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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范式转换——从计划帝国迈向法治国家

  我们同时注意到,就在这一时期(包括八十年代初期),中国法学确立了计划和政策的高度权威地位。民法学家认为“国家有权干预一切违背国家规划、国家法律和法令的民事活动”。[7]经典的法理学教科书认为 “立法应以党的政策为基础,法律实施亦应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政策居于主导地位……法律帮助实现政策。”[8]这些结论集中表明:权利被国家利益淹没,法律被政策宰制。
  从安徽凤阳小岗村“义举”到今天,计划帝国正在有序解体。它有两个基本标志:首先,契约终于恢复其本来面目和功能。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合同”是为经济计划服务的,实际上是行政行为,工商局等行政机关都有权裁决合同是否有效。直到1999年,中国的合同法才与国际上通行的契约制度初步对接。从计划到契约是我国社会类型和法律理念的重大转换。计划和契约作为安排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前者是单方性支配权,后者由双方来确定,而“确认契约优位的原则却是唯一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理念。”[9]然而,契约制度从根本上重构中国市民社会秩序尚需时日。其次,社会恢复了其自治功能。20世纪最后的20年,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进行了艰难的、持续的机构改革、人事改革。不仅减少了机构的数量,而且缩小了政府对社会的干预范围、深度和强度,使行政权逐渐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要求。但是,清除计划帝国的遗产是一件极其艰难的工程,改革仍然不得不遗留下新的“遗产”。譬如,我国已经有300多家全国性行业协会,许多是由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演化而来的,现在名义上是非政府组织,实际上有些已经变成了“二政府”。[10]
  (二)计划帝国的特征
  管窥历史,中国的计划体制主要不是受前苏联影响而成的,它与新政权成长的背景和社会目标选择息息相关。计划体制也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它实际上使整个社会关系处于计划和管制状态。计划帝国的基本特征是:
  1、仁慈性。波普认为,“计划者有着无限的、始终如一的仁慈”。[11]“它预先假定存在一个完整的伦理准则,其中人类的各种不同的价值都适得其位。”[12]计划帝国与乌托邦主义完美的社会构想有相通之处。它对人性抱着至善的观念,对社会抱着进化的理想,坚信自己目的的崇高性和正义性。这样,行政权的持有和行使获得了正当性,但是,它也断然拒绝了形式理性和法律的约束。
  2、全能性。社会主义有许多计划是乌托邦性质的。“计划理论设想一种完整知识,一种决定论的世界,在这种世界上可以制定现在和未来的无比完整的计划。实际上,我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上的现在和未来都有部分的情况不明,在这个世界中灵活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我们的理论、体制和政策必须对此加以考虑。”[13]然而,计划帝国并不顾及计划的复杂性、预测的非精确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计划目标和目标实现经常处于矛盾和冲突状态。为了消解二者的紧张关系,行政权不得不采取多变的强制性的手段来兑现目标。前苏联曾经搞过计划和管理自动化系统以配合行政手段完成计划目标,但是失败了。在21世纪,经济和社会所需的信息预测手段已经相当成熟,然而人类仍不可能全能地解决社会矛盾。市场自治和社会自治仍然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基础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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