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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范式转换——从计划帝国迈向法治国家

  从1927年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毕,计划帝国经历了漫长的形成时期。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有句名言,“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但是,在土地革命时期,苏区的行政工作是“绘画绣花”式的。政权组织架构高度细密、对经济活动严加控制、行政区域集约化,这些构成革命根据地以至新中国的社会基本治理方式。“民众像网一样组织于苏维埃之下,去执行苏维埃的一切工作,这就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地方。”[2]据记载,1933年闽西的才溪乡共4928人,除1011人参加红军外,只剩下三千多常住人口(几乎全为老弱病残和妇孺)。然而,乡苏维埃仍下设了17个常设委员会:扩大红军、优待红军家属、慰劳红军、查田、选举、土地、劳动、山林、逃兵归队、赤色戒严、粮食、备荒、户口、教育、防空防毒、水利、工农检查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十至二十名委员不等。有的乡委员会还下设村委员会,工会、贫农团、妇女会、儿童团、互济会等群众组织也相当完备。乡苏维埃对经济活动的安排同样事无巨细,建立了严格的劳动力统筹制度,成立了数十个油盐肉合作社、布匹合作社、豆腐糖果猪子合作社、贩米合作社、犁牛合作社等经济合作组织,实行货物统筹统销。为了便于社会动员,中华苏维埃颁布法律来调整行政区划。 [3]
  埃德加•斯诺在《红星照耀中国》中扼要叙述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苏维埃社会的政权组织网络和经济生活。他说,凡是政权稳定的地方,苏维埃工作进展得很顺利。代议制政府结构是从最小的单位村苏维埃开始建立的。上面是乡苏维埃、县苏维埃、省苏维埃,最后是中央苏维埃。每一乡苏维埃下设教育、合作社、军训、政训、土地、卫生、游击队训练、革命防御、扩大红军、农业互助、红军耕田等等委员会,形成统一的政策执行体系。而且,组织工作并非到政府机构为止。“苏维埃组织的目的显然是使得每一个男女老幼都是某个组织的成员,有一定的工作分派他去完成。”陕甘宁边区的经济生活也是管制性和计划性的。斯诺说,“我弄到了土地委员会发给各个分支机构,指导他们组织农民从事耕种和在这方面进行宣传的许多命令,范围之广和内容之实际,使人相当惊讶。”[4]
  从1956年到1978年农村土地改革,计划帝国处于巅峰状态。经过解放战争和土改运动,有效的乡村政权资源网络促成了新中国的诞生,严密的城市政权网络导致了市场和契约在中国的消亡、法律为计划和政策让路。受《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引,中央各部委、各大行政区、省级政府开始设立“计划局”。1952年底全国计划委员会成立,并编制了《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对包括粮食、油料、棉布在内的重要物资实行统购、统销、统分。1954年中央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所属的各经济部门和文教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计划机构,并把计划机构逐级建立到基层企业单位。从此,不仅仅计划经济登上了历史舞台,而且不可避免地促成行政权登峰造极时代的君临。几乎与此同时,新政府很快就意识到了法治的局限性。“法治与正在推进的更高的社会目标及其计划经济体制是相互冲突的,后者要求的制度应当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并突出领导者个人的权威和感召力,即国家的理性重建应当是‘卡里斯马’式的统治,而非法理型统治。”[5]在“大跃进”时期,毛主席明确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认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刘少奇也认为,比较法治和人治,还是人治可靠些,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相应地,中央政法小组在《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提议,刑法、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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