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正当程序理论影响的侦查程序正当目的
(一)确保被诉追人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对等的权利
“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只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16]诉讼的基本对抗理念,要求刑事诉讼要通过控辩双方平等理性对抗来发动和推进,这意味着即使带有强烈行政色彩的侦查程序也应当遵循这一要求:程序立法首先要赋予被诉追人相当地抵御国家强权积极进攻的消极权利,如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其次要赋予被诉追人与侦查机关相对平等的地位和积极权利,如主动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凡提供给侦查机关的权力,被诉追人亦应享有,除非这种权力之行使必须依赖国家强权。针对呈进攻态势的侦查权力,被诉追人应在程序上享有平等参与地位和并立的积极权利,因为即使法律能够减少暴力行为,人们也希望它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适用。在这种意义上,侦查程序应以下列目的为出发点:
首先,保障被诉追人平等参与侦查程序的积极权利。鼓励其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对侦查结论实施有效影响。侦查程序是追究嫌疑罪犯刑事责任的开始,不论实体上有否犯罪事实或最后庭审宣判说明有否法律上的犯罪,被怀疑的嫌疑分子显然与侦查的进行有着直接紧密的利害关系:人身自由可能受到限制或剥夺,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否定被追诉人的道德主体地位,忽视其受到人格尊重的要求,排斥其参加侦查程序或即使参加也不能有意义地行使权利,都是违背正当程序的。
被诉追人平等参与侦查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被诉追者本人针对侦查决定有权提出反驳,有权聘请精通法律的人代替自己与侦查强权抗衡,有权对违法侦查或自己认为不合理的侦查提起司法救济。尤其注意,正当程序理论的平等参与特别要求自侦查伊始,被诉追人即有权聘请律师,在时间上的同时参加是平等参与的前提;二是被诉追人聘请的律师应有权平等参与侦查。由于在侦查程序中被诉追人的权利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不能有效行使,律师的平等参与就成为被诉追人权利的必要延伸。提倡正当程序的英美在这方面具有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点:承认律师的侦查权,尽可能地保障律师参与侦查程序。例如,美国的辩护律师不仅可以申请法院保全采集证据,更有权聘请私人侦探或民间鉴定人员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包括勘查现场、询问证人、检验物证等。而且,私人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受到法律保护。在正当程序看来,这种双轨制侦查是对抗执法专横的有力制度。[17]大陆法系国家往往规定了警察的客观义务,即要求警察在收集有罪证据的同时,还要收集有利于被诉追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但这不能成为否认被诉追人平等参与侦查的充分理由,因为倡导这一平等参与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由于各方平等理性的对抗,易于发现实体真实,更在于尊重被诉追人独立人格的正当价值。在权利内容上,律师的平等参与主要指:律师能行使侦查权,律师能合理地不受监视地会见当事人,律师能有效查阅案卷,律师能针对侦查的原因提出辩论意见并进而影响侦查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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