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当程序理论略述
程序价值与程序目的同属诉讼法领域的应然范畴,但价值理论站在比程序目的理论更高的角度,考察程序存在的伦理意义,而程序目的理论则担负着为程序设计提供具体的坐标指引的任务,是居于价值理论与实践立法的中层范畴。因此,探讨侦查程序的正当目的,离不开对正当程序价值理论的离析。
正当程序理论拥有一个基本的理念: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这些价值不存在于诉讼结局之中,而应属于评价刑事诉讼程序或者过程的价值标准。依照这种程序推进诉讼,必将达致公正合理的结论。这与罗尔斯“是否合乎正义只取决于程序,不取决于结果”的纯粹程序正义论是一脉相通的。
那么,程序的自身价值和优秀品质到底有哪些呢?符合怎样标准的程序才是正当的呢?有学者认为这些价值有参与、公平、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或是人的自然权利、基本的自由价值和人的尊严,或是“将人视为目的而非仅仅手段的道德原则”,[10]即“只有在受法律影响的人可以保有其人格尊严的前提下,法律所授予的控制权力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11]程序的合理性“不能从程序所具有的实现正确结果的能力方面得到证明,而应从程序对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等价值的保障及其保障程度方面首先得到证明”。[12]
另一些学者没有正面回答正当程序应当符合哪些核心价值,而是给它下了一个事实上的定义,即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等。[13]在这个定义下面,正当程序包含以下内容:1、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推定为无罪;2、任何人的身体、住所、财物不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搜查、扣押或受侵犯;3、在刑事程序中不得被迫自证其罪;4、被告人享有律师帮助权;5、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6、检察机关提出公诉,要求证据证明该案达到不容怀疑的程度,且这一责任在起诉方;7、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14]
尽管各种程序正当理论纷繁复杂,我们依然可以从中归纳出其基本思路:1、以人格尊重、保障人权为立论基础和价值归宿:“人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它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15]2、以有效抑制强权者的恣意和人为创造个人和国家间的大致平等为程序立法目的;3、以创设各种具体操作规则如进行纵向权力、横向权利分配为手段,达到目的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