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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侦查程序的正当目的

  侦查与侦查程序  关于侦查的权威定义是: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已经确定立案的刑事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3]可见,侦查是国家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活动。
  而侦查程序是国家侦查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制度、步骤、方法,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1、侦查机关在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等具体措施时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2、侦查机关作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前所应经过的审批步骤;3、侦查程序推进过程中侦查机关与其它司法机关的互动关系;4 、放到整个刑事程序中考察,侦查程序的外延还包括侦查程序与立案、起诉、审判程序的递进联系。[4]
  侦查目的与侦查程序目的   关于侦查的目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侦查目的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人;2、侦查的最终目的是提起、追行公诉;3、侦查是与公诉相分离的程序,是具有决定起诉、不起诉的独立目的的活动;4、侦查的目的是侦查机关与嫌疑及其辩护人为审判作好准备。[5]还有学者在侦查程序公判准备说和侦查独立说的基础上指出,侦查程序目的应当是:收集证据、搜捕人犯,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无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进而由侦查机关在听取辩护意见之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或由控辩双方分别向公诉机关提出起诉、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意见书。[6]
  在这些定义中,侦查目的与侦查程序目的都不同程度地被等同。笔者认为,由于刑事侦查是国家对犯罪作斗争的实践活动,因而侦查目的应指侦查实践活动的直接意图,具体讲就是通过侦查破案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揭露和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7] 而侦查程序目的,则是立法者为了有效规划、运行侦查活动所在程序规则中体现出来的意愿,是设定关于刑事侦查之程序规则的种种意图。具体可表现为高效追究犯罪、保护被刑事追诉人的权益、提升经济效率、顾及社会效益、维护程序秩序等。
  侦查程序正当目的   侦查程序的正当目的,是侦查程序目的的核心部分,指立法者在正当程序价值理念下设定侦查程序规则的应然理想。它是正当程序理论精神的重要载体之一,上承应然的程序独立价值,下启实践的侦查程序立法。
  对侦查程序正当目的之理解,可以在侦查权的具体运行中窥豹一斑。在实践中,侦查权的行使方式是主动干预社会生活,单方面限制个人权益和自由,积极利用国家强权查获犯罪证据和犯罪嫌疑人,因此侦查权在本质意义上应当属于国家行政权[8]。侦查权这种国家强制力,作为国家机器的基本要素和维护社会安定的必要武器,并非天然就具有法律的职能 。由于侦查权并不中立、客观、超然,侦查机关具有治罪动机和滥用权力的可能,更由于“社会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9]侦查权的行使就有必要科以外在的正义程序规则。侦查程序正当目的正是基于这一需要而产生的。显然,刑事侦查程序设立的正当目的,就是使被追诉人面对具备绝对权力的追诉人不至于束手无助,是给侦查强权施以有效的制约和程序保障措施,是防止侦查权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因此,将刑事侦查纳入程序价值的研究视角,赋予侦查程序理性的诉讼性质,使得侦查程序不至于渲变成斯大林式的赤裸裸的“行政治罪程序”,就成为侦查程序正当目的研究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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