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侦查程序的正当目的
曹莹 杨韧 傅达林
【全文】
论刑事侦查程序的正当目的
曹莹 杨韧 傅达林
关键词:侦查程序 正当程序 正当目的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1]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于侦查制度的研究,关注更多的是侦查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步骤及侦查的策略问题,而忽略了对侦查程序正当目的的思索,使得我国目前刑事诉讼领域内侦查机制与审判机制很不协调。本文的旨趣就在于通过正当程序价值理论分析刑事侦查程序的正当目的,探究侦查程序改革的深层次规律,以求得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部分进行以特征一致为目的的整合。
一、问题的提出和核心范畴说明
(一)刑事侦查程序正当目的问题的提出
探讨侦查程序的正当目的,源起于96年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这次修改中,我国审判程序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作法,增强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鼓励控辩双方积极推进程序进程,要求法官恪守中立,标志着正当程序价值理念在刑事审判领域的确立。然而,这种对抗机制并未在庭审之外作相同比例的延伸,侦查程序的基本结构、程序与模式都未发生根本改变:法律依然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就国家强权的一般运用而言,更多的是依赖侦查机关的自律而缺乏制度性的有力监督。显然,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存在着现实的机制冲突,说明“立法者在欲实现审判程序合理化的同时并不准备改变基本的法律结构,并不打算以较大程度的削弱侦查犯罪能力为代价。而是意图将对抗制因素的引入局限为只是实现审判程序合理化和保障被告人权益的‘技术性’当事人主义”。[2]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究竟是改革了的审判程序还是未作改革的侦查程序代表了整个刑事程序的价值取向?如果说刑事侦查程序目的应当隶属服务于刑事诉讼程序目的,它如何回应现行法律中矛盾着的侦查、审判程序所提出的挑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理解,立法者显然处于尴尬境地:如何选择、平衡、改进侦查程序以使之与审判程序的改革形成融洽的整体呢?实在法律对侦查程序的缄默使我们无从得知,因而有必要从应然的正当程序价值取向上研究侦查程序的正当目的 。
探讨侦查程序正当目的还源于这样一个司法现状,即以刑讯逼供、滥捕乱捉为代表的警察暴力颇有泛滥的趋势。既然立法者未能针对侦查程序提出一个普适的正当目的体系,实践中面对各异的犯罪,侦查机关如何认识和援用具有指导意义的行动目标原则?在对行为目标的混乱认识中,侦查机关怎么能有力排除最大程度在运用国家强权这一极可能危害公民权利的必然职能倾向?为侦查实践提供原则性的坐标指引,也是研究侦查程序正当目的的一个初衷。
(二)关于本文几个核心范畴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