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行我素:人道主义干涉超越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人道主义干涉试图在现有国际安全和争端法律体制外创设一个“超权利的”作法,这对国际社会稳定和秩序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方面,人道主义问题在现存的国际法律体制中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和平解决法律或政治争端在国际法上已经逐渐形成了一种普遍性义务 。联合国争端解决法律制度是典型的代表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并明确规定在国家间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从理论上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实现联合国首要宗旨的途径,也是国际关系实现友好往来互惠合作的法律保障;在国际实践中,现存的国际法律体制不仅提供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而且创设了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当一国发生人道主义危机时,完全可利用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制度使问题得以解决。现行联合国和平解决争端制度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安排,维持和平行动,联大、安理会、秘书长介入争端解决等。 近年来随着国际政治关系的变化发展,有进一步发展甚至重大突破的迹象。原来彼此独立的和平手段(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强制手段(武力和非武力的强制手段)通过联合国组织,已经或将成为一个统一协调的有机体。 因此,人道主义问题是完全可以在现有的联合国解决国际争端机制中得以解决的,对于一些国家主张的“新人道主义干涉”作为解决人道主义危机的第三条道路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另一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对于国际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一定威胁。近年来,“新干涉主义”开始流行于西方,这些大力倡导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认为:“新的人道主义秩序”的重构包括保护种族、宗教和少数民族免遭冲突的危害和不受怀有敌意的政府的排斥等方面因素,这已形成国际社会不可推卸的义务。 根据“新干涉主义”思想,主权不再属于国家根本属性, 而是属于人民的主权;独立自主不再是国家对外独立权,而是民族自决权;这种理论为多国部队和北约等国际组织在伊拉克、索马里、前南斯拉夫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杜撰了理论依据。 然而,人道主义干涉否定了传统的主权概念,扩大了干涉的对象和范围,同时,也为一些打着“保护人道主义”旗帜,企图干涉别国内政的国家打开了方便之门;这对于国际社会的安全稳定也构成一定的威胁。
由上述可以看出,人道主义干涉者之所以试图在现有的法律体制外或者超越现有的法律体系建立一种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行为者在无法律依据、无规范指导下,为所欲为提供依据,并依此打乱现有的国际秩序,从而使少数大国从中渔利,将他们的价值观推广到各国,实现以他们为主导的大一统世界格局。
人道主义干涉是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他主权国家施加的强制行动,甚至包括动用武力;这些国家无论是否真正出于保护被干涉国的人权的目的,就其本身而言,即违背了“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至于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随着在国际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从而便断定其在现实中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或合法性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在现有国际法律体制中,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最能够代表最广泛国际社会的利益,经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会朝着更加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人道主义问题完全能够在以联合国为主的争端解决框架内得到完满解决。人道主义干涉实践一再证明,那些打着“保护人权”或“保护人道主义”旗帜的国家并非真正出于保护人权目的,而主要考虑的是实现其政治经济的战略利益,这对于国际秩序的稳定是极其危险的。所有热爱和平与关心人类发展的人们都应该注意这种对人道主义干涉大唱赞歌并企图使其合法化的倾向,在充分关心和促进实现人权的前提下,坚决抵制试图促使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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