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对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国家对内最高权的行使方面。人道主义干涉不但侵犯了国家对内行使最高统治权,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侵犯了一个国家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其二,在国家对外独立权方面。它侵犯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歪曲
人道主义干涉常常披着保护民族自决的外衣,对别的民族国家进行干涉,因此,有必要认清人道主义干涉与民族自决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剖析人道主义干涉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歪曲的表现形式:
1、人道主义干涉曲解了民族自决的涵义。人道主义干涉的一个所谓的合法依据似乎来源于对民族自决权变异的理论,而实际上是对民族自决原则的曲解。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早期运用,主要是在各殖民地国家的民族与殖民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中产生的。各殖民地人民认为自身有权自由决定本民族的命运,追求本民族的独立、创建民族国家,这就是所谓的对外自决权,它包括民族解放、民族统一及争取名副其实的政治独立等情况 。对外自决权是历史上被西方殖民主义奴役的各民族的当然权利,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一原则在《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都得到了明确的确认。然而,到20世纪60、70年代,民族自决理论发生了变异,逐渐由对外自决转向对内自决(实质是民族分裂)——即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一个民族拥有选择本民族的政府形态、社会制度、甚至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权利,它包括分离主义、民族归并及多民族国家的瓦解。 对内自决权理论的产生,是由于国内民族分离主义和国外霸权干涉主义的嫁接苟合的产物。这就客观上促进了人道主义干涉的问世。从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伦理出发,相当部分人认为,为帮助民族自决进行干涉,这是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 在此,人道主义干涉实际上将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即民族解放、民族统一及争取名副其实的政治独立等合法行为宽泛的解释为对内自决权,这样做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可以谈化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的非法性,或者试图将干涉行为留给人们一个“正义”的印象。事实上,对内自决权一直未被国际社会所承认,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由于其倾向于分裂主权、或易于为民族分裂主义和大国霸权主义利用的性质而不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因此,对内自决权作为人道主义干涉的一个“法律依据”,在其合法性尚不存在的情况下,谈什么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只不过是“皮”与“毛”关系的无稽之谈。
2、人道主义干涉借口支持民族自决,促成民族分裂。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殖民地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民族自决权问题却被西方霸权主义国家重新改头换面后,以所谓支持民族自决权的形式而成为其分裂独立民族国家的得力工具。民族自决的涵义被曲解为独立主权国家内部各民族争取分裂的权利,那些行使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便可打着保护民族自决权的晃子,明目张胆的支持别的国家民族分裂主义者,以此达到分裂其他国家,削弱其他国家实力的阴险目的,从而为他们实现霸权进一步扫清障碍。因此,冷战结束之后,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以借口支持民族自决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为名,而实际上却行着促使其他国家内部民族分裂之实。
3、人道主义干涉是制造民族分裂矛盾的主要因素。冷战后的人道主义干涉实践一再证明,人道主义干涉是制造民族分裂矛盾的主要因素,这是因为:首先,某些行使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在行使干涉行为之前,大凡都是利用被干涉国的一些民族矛盾大作文章,通过暗中支持该国的民族分裂主义者,激化与被干涉国政府的矛盾,甚至蓄意制造一些事件使民族矛盾达到大规模冲突的严重程度,为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制造籍口。其次,这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在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时,并非本着促使问题解决的态度,而是偏袒民族分裂主义者,打击被干涉国政府,使被干涉国由一个独立的民族主权国家四分五裂。由上述可知,人道主义干涉的本质是一些霸权主义国家实现其霸权野心的工具,其保护人道主义的伪善面具是不可能掩盖其分裂民族国家的罪恶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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