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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与合法性

  而在事实上,标榜“人道主义干涉”的西方国家也并没有遵行他们的标准。以北约对南联盟轰炸事件为例,即使以它们所宣扬的“正义战争”标准来衡量也是根本解释不通的: 首先,北约发动战争的理由是科索沃发生人道主义灾难,但大量的难民潮恰恰是出现在北约发动空袭之后;第二,西方国家并未真正进行外交努力,所谓的谈判,正如基辛格所指出的那样实质上是下最后通牒;第三,北约的战争行动已对南联盟造成了毁灭性的灾难,包括巨大的平民伤亡和民用设施的损失。面对这些无法解释的难题,那些“正义战争”论者都不得不出来说话了,哈佛大学神学教授赫尔就是从“正义战争”传统出发对这场战争提出了批评,认为北约的狂轰滥炸使平民的生命危险超出可接受的范围,而“区域轰炸”更不符合任何战争道德标准 。
  其次,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上是否具有必要性问题。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对国际秩序的危害,人所共知,无须赘言。从实践层面看,无论是从保护人权、实现人权本身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整个国际社会安全秩序考虑,对于人权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必要性的学者就是基于这方面的认识,他们认为:既然实现人权是重要的,那么保护人权对于人类社会以及实现公平、安全的国际秩序也是很有必要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保护人权、实现人权的,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上是具有必要性的。乍一听这似乎很有道理,但只要仔细的分析,便发现这里存在一个逻辑错误。从现实实践来看,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国际保护,即在联合国体制下的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联合国授权下的行动,是符合国际法的行为,是真正出于维护和实现人权的合法行为;另一种是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个别国家的所谓人道主义的“保护”,而后者之中不乏打着“保护人道主义”的旗帜而试图达到其它目的的干涉的情况。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必要性的学者常常有意或者无意中把人权国际保护与“人道主义干涉”混淆起来,甚至把两者等同起来,从而得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必要性的论断。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人权进行保护?即以什么样的保护方式来实施?为什么唯独对于侵犯人权的事件,非要用超法律或者非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不能纳入现代国际法体系内或者联合国体制内,通过合法手段和程序,对侵犯人权的违法者追究责任呢?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以联合国体制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在实践中是必要的,而且对实现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单方面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保护”在实践中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对于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潜在危害性。实践已经证明,人道主义干涉多数并非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而是为少数国家推行霸权主义服务的,霸权主义是造成世界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如果说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必要性的话,也只是对少数打着保护人道主义旗帜而实现其霸权野心的国家有必要。
  再次,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在效果上是否具有无害性问题。人道主义干涉在效果上是有害还是无害,这要从利害关系的对象来分析,看利害关系是针对于哪个方面来说;如果从实施干涉的行为国(或者称为干涉国)的利益角度考虑,当然并不具有太大的危害性,反而干涉国会由此而可能达到其所渴望的经济、政治或军事上的某种利益。相反,人道主义干涉对于被干涉国来说,尤其是国际秩序而言,其行为后果则是极为有害的。
  人道主义干涉对被干涉国之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政治方面。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首先会在国际政治方面制造一些不利于被干涉国的舆论,甚至在国际政治和外交方面孤立被干涉国,竭力压缩被干涉国的政治活动空间;2、在经济方面。干涉国时常通过经济封锁等手段,扼杀被干涉国经济发展的生机,甚至将被干涉国的经济摧毁;3、在军事方面。干涉国常常以彻底摧毁被干涉国的军事力量为其征服被干涉国的直接手段,在人道主义干涉过程中,被干涉国的军事实力常常遭到重创;4、在社会秩序方面,伴随着干涉国对被干涉国的各方面打击,被干涉国的社会秩序异常混乱,人们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社会犯罪率也随之升高;5、在国内人权状况方面。多数情况下不仅没有改变人权状况,甚至还加深了灾难;当然有时被干涉后在表面上会给人们造成一种印象,被干涉国家的国民在较短的一段时间内,确实减轻了因政府践踏人权造成的痛苦。但从长远的眼光看,那些打着保护人权旗帜的干涉者,真正的目的是出于自己利益考虑,至于被干涉国人们由于人道主义干涉而生活窘迫,人道主义干涉者们便漠然处置了。从北约对南联盟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后果来看,不但在南联盟地区造成新的直接战争灾难,而且因干涉而扶植的阿族部队又成为在该地区制造灾难的新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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