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将当今国际关系中出现的干涉进行归类可见 :一类是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即由联合国组织的“干涉”,或由联合国授权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进行的“干涉”。这类“干涉”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诸如联合国直接组织的各种维和活动以及由联合国授权进行的反侵略战争等。另一类是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干涉,也就是未得到联合国批准,或是绕过联合国进行的干涉。笔者认为,严格来讲,就联合国授权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或由联合国组织进行的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实施的人道主义救援,解决难民问题,监督一些国家或地区举行选举或进行全民公决和维和行动等,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范畴。因为,这是符合国际法的行为,不能构成“干涉” 。由此可见,干涉的确定是应当依据合法不合法的标准来判定,而不能仅仅根据从事行动的借口。
笔者认为,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应当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评价:1、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仍然属于干涉,既然属于干涉就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违法;2、其中的人道主义仅仅是从事非法活动的漂亮的借口,而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口;3、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国际政治中的一种实践,既不是一种制度,更不是法律领域的一项权利,它不过是国际政治领域中霸权主义思潮的演绎。4、应当警惕防止别有用心者。无论是历史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思潮,还是现在流行的新干涉主义,其实质无非是要从根本上破除主权国家的“坚实的法律外壳”,而一旦这个外壳不存在了,它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地对任何不听从其指使的国家进行干预。
人道主义干涉并非当代国际政治领域中的新生事物,而是在历史上早已有所存在。至于最早提出“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究竟是不是国际法开山鼻祖格老秀斯, 我们暂且不去考究,但西方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至少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及其形成的海牙体系既是近现代国际组织形成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同时也使国际干预出现了雏形。 在此以前的整个19世纪,尽管不干涉主权原则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但西方社会仍认为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当国家为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生命、财产和物质利益的时候;二是当别国以一种远低于文明人所认可的标准虐待其公民并因而震撼人心的时候;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由上述可见,人道主义干涉决非什么新生事物,现今的人道主义干涉完全是历史上人道主义干涉的翻版。现在重新提出的试图在当今国际政治、法律领域为其寻求所谓合理性、合法性的做法,只不过是试图用新瓶装旧酒,达到兜售和推行其政治策略和价值观的目的而已。
二、缺乏伦理基础:“人道主义干涉”的不合理性
支持“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理性的观点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其具有三个要素:在伦理道德上具有可接受性、在实践上具有必要性、在效果上具有无害性 。以下本文将针对从这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人道主义干涉”在伦理道德上是否具有可接受性问题。从二战时期希特勒纳粹主义屠杀犹太人到前不久南联盟政府“制造科索沃人道主义灾难”,这些人道主义问题都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都为人们所不齿。不可否认,基于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尊重,对于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发展权不仅受到应有的人文关怀,而且得到国际社会从法律层面的确信;这从各国晚近立法都可以或多或少地找到些许例证。这可以认为对于人权的关怀已蕴含在各国文化之中了。但是,如果基于这个认识,便断定“人道主义干涉”在伦理道德上已经具有可接受性是值得商榷的。大规模侵害人权确实违背了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观,甚至可能对全人类安全构成威胁,对于这些行为的制止和干预是很有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就有了限制侵害者(国家、个人或其他组织)并予以打击(尤其是军事手段)的自由权利。如果这种“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上的完全可接受性尚未定论,那么,在伦理道德上是否具有可接受性就更令人怀疑了。
支持人道主义干涉在伦理道德上具有可接受性的主张中,有些观点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从道德和伦理层面看,具有正义性,是属于正义战争 。试图以此为其寻求合理性的依据。在此,有必要对所谓“正义战争”(just war)观念加以分析:“正义战争”观念在西方社会已有很久的历史,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战争必须具有正义的理由和正义的手段。 从公元 5世纪初的奥古斯丁(Augustine)、13世纪的阿奎那(Aquinas)直至本世纪,在西方社会一直存在着对这样一个传统观念的讨论,目的是确定两点:第一,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合法地使用军事力量;第二,战争将以什么样的方式正当地进行。 在当代,这种“正义战争”传统已演化成了六个原则:第一,有正义的理由;第二,必须由合法权威决定使用暴力;第三,使用暴力必须是最后手段,即所有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都已试过并都失败;第四,战争可能造成的伤害与可能实现的正义相比,必须是相称的,即战争所实现的正义必须大于所造成的损失;第五,战争至少必须有成功的可能;第六,战争的方法必须使对非战斗人员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这种“正义战争”传统的一个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它完全不谈及主权国家,似乎是一个纯粹的道德原则。在早期基督教世界,还不存在主权国家,进行战争主要是出于道德理由。在中世纪,十字军的东征就是罗马教廷肯定的一场“正义战争”,即所谓的“圣战”。然而,人类文明发展到17中叶,国家主权观念无论是在国际关系中,还是在道德伦理观念中都已经形成。进入21世纪,奉行霸权主义、打着“人道主义干涉”旗帜的国家,它们在诉诸战争行动进行干涉的时候,由于侵犯了别国的主权,是决不会按照国际法或主权标准来解释自己的行为的。它们总是要寻求一个是更为动听而合理的理由——“道德”标准。这个时候,它们便会意识到基督教传下来的“正义战争”观念,在淡化“国家主权”,掩盖人道主义干涉罪恶本质方面可起到一定的教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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