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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三)两者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道德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法律道德化是法治的内涵。道德法律化是人类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铸为法律的过程,也是良法由此产生与存在的过程,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从而为法治的构成建构了基石;法律道德化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的过程,是法律得以被主体普遍遵守的必然体现。因此,从该意义上讲,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是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缺少的两个阶段,也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然历史过程。
  2.道德法律化反映了立法过程,法律道德化则反映了守法过程,因此道德法律化是法律道德化的前提,没有道德的法律化,就将直接制约着法律的道德化;而法律的道德化是道德法律化的必然要求,没有法律道德化,法治之理想将难以化为现实。因而立法过程是法律所蕴含的道德理想形成的过程,而守法过程是法律的道德理想实现的过程。
  3.道德法律化实现的形态表现为法律,法律道德化实现的样态却是道德义务,因此,道德法律化是社会主体由采自律手段到采他律手段的过程,是自由价值法律化的实现过程;法律道德化则是社会主体由他律到自律的过程,是主体人格价值升华的过程,也是逐步培养人的优良品格、造就人的高尚情操、进一步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过程。这表明,道德法律化是一种手段,法律道德化则为目的。
  4.道德法律化的价值定位是法制,法律道德化的价值定位则为法治。就制度的效用而言,法制与法治是两种价值不同的态式,法制表达的是法律和制度的外在存在,这一制度的外壳既可以与专制相联接,又可以与民主相结合,并由此带来不同的价值取向,前者体现着人治,后者体现着法治。道德法律化并不必然表明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与遵守,由道德的法律化到法律的道德化转变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尤其象中国这样一个受封建专制统治长达数千年的国度,这一过程将是长期的、艰难的,但也是必然的,因为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选择了民主政治,已把自己溶入了世界性的市场经济与政治民主化的历史大潮之中!
  历史和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是实行法治。这是因为,法律最具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最具统一性和唯一性,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最具权威性,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13)依法治国的这些特性是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因此,在实现国家职能、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制的主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必须注意的是,强调依法治国,并非将其与道德建设对立起来,采取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态度。法制建设需要接纳道德的要求,寻求道德的支持,依靠道德的辅佐。我们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忽视道德建设。应该看到,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14)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的结局。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我们应该走出传统,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德治”、“法治”之争,而应赋予法律与道德以新的时代意义,坚持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由于他律与自律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能齐头并进而保持同步。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协调发展应是指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与相互推动。从一定意义上说,即是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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