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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8)

  不仅有了新发明,还有了新的科学发现。在讨论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时,有主张所有权说者提出了“民事权利守衡定律”,意为,“有偿出让权利,会获得另一形态的同值权利”,105还有人提出,“主体具有目的性地将一种权利形态转换为他种权利形态,在转换中遵循权利守恒规则,并不引起主体权利的根本丧失”,股权就是股东用所有权换来的。106这些说法不禁让人想起物理学上伟大的能量守恒定律,不知能否也算一大发现,并给人一种科学的权威感。但“守衡(恒)”是在何种意义上说的?“同值”、“守恒”字面上都含有量化数据比较的意思,但转让权利,一不必然获得对价(如赠与),二不能确定对价包括权利的个数(如以一个大西瓜换两个小西瓜或更多),三不能确定对价价值多少(同一个物卖价可以不同),哪里有作为规则或定律那样即使不表示必然,至少也是高度确定的东西呢?出卖一物获数元钱,难道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根本丧失吗?这种新奇理论不过是随意创造毫无意义的新概念而已,法学上既有的概念和逻辑早已能圆满地说明问题。
  有些作者的论证方法令人叹为观止。且举一例:“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依据法律或者法律和公司章程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权利”;“大体包括三类权利,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法人财产权不象经营权那样只是不完全的物权(占有、使用、依法处分),而是有收益权的内容,是“一种完全的物权”,但“这种完全的物权并不是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一种支配意义上的权利,即企业法人对公司‘拥有’和‘控制’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归股东享有;公司‘控制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债权人享有”。107很难让人弄清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三种权利?一会儿又好象只是一种物权。至于上面引文的后半段,让人如坠云雾,只看到一大堆金光耀眼的“术语”,却完全不知所云。
  股权和公司财产权的性质以及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也一直是经济学界的热门问题,文章很多,其中也大量涉及“所有权”、“经营权”、“法人财产权”等名词,并且经济学研究人员们从不讳言他们是将其作为法律或法学上的概念来用的。可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经济学界人士所使用的概念并非严格从法学上来定义并以其法学上的内涵为基础探讨问题。一篇发表在著名的《经济研究》杂志的文章中说:“按照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有关各条款的规定来看,与法人有关的民事权利就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之有关的财产权(即对实物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债权(即对应收款项的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即对无形资产的财产所有权)。由此可见,与法人有关的民事权利主要就是指与法人有关的各种财产所有权。……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法人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人。”108尽管该文中满篇是“法人”、“所有权”,“债权”之类的法律概念,但一个受过基本法律训练的人,一看作者对这些概念的令人吃惊的理解(包括该作者理解的“债”权不过是日常所言“欠债还钱”的债),就根本就不必去考虑其结论了。以此等对法学的理解,还言之凿凿地讨论法律问题,不亦殆乎?109鉴于经济学界对股权、公司财产权法律性质的讨论并未基于法学的立场,也不可能有法学上的正确结论,因此拿法学基本原理来处处辩驳、指出谬误也无针对意义,似乎也不太公平。所以本文的讨论基本上没有考虑经济学界的各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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