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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8)

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8)


葛云松


【全文】
  八、其他问题
  在讨论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及相关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的讨论中,出现了无数“新观点”,“新方法”。中间种种谬误,从前文的分析中已可见一斑。有关问题前文已有大量述及,但很难一一全面评说。这里只简单地再讨论几个小问题。
  很多学者在讨论权利、义务时,总是想当然地抽象地论证,而都不是具体考察,甚至不从具体法律规则中考察。所谓公司的财产权是否包括收益权能就是这样。主张公司无收益权的学说认为,公司的盈利要分配给股东,解散时公司财产要分配给股东,可见公司无收益权。96主张性质为法人所有权因而有收益权的学者说,公司盈利在分配给股东前属公司所有,分配是一种处分行为,这证明公司有收益权。97可就是没有人细致一点地考察具体的企业活动。假设某农业公司购买果树苗并兴建了一个果园,有意义的问题是,每棵果树归谁所有?树上结的果实,是果树产生的孳息,果实归谁所有?股东能否随意去摘或各股东按股份比例去摘?果实要归公司所有。这才是收益问题。收益(物之孳息的收取)和盈利是两回事。盈利并不一定是所有权的收益权能作用的结果。如,某公司,买进原料若干(受让所有权),经工人加工,成若干产品(取得每个作为新物的产品的所有权),然后卖掉(转让所有权),取得若干现金(受让所有权)。核算为盈利。此过程中无收益权能作用的问题。而前述果园,虽然公司依对果树的所有权取得果实所有权,根据的是所有权的收益权能,但会计核算起来并不一定盈利。法定孳息也一样,只是稍复杂一些,这里不作详细讨论,只举一简单例子。甲公司的房屋租赁给乙,租赁期间甲公司将之卖给丙,则在法律上要讨论何日之前甲公司有权收取租金,何日之后丙有权收取租金,这是收益问题。甲公司的股东无论何时均无权向乙收取租金至为明显。收取租金与甲公司是否盈利是两回事。公司的利润要分配给股东与公司对其物有无收益权无关,公司的利润在分配给股东前由公司拥有也不是公司对其物有收益权的证据。
  一些主张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学者认为公司法人所有权源于日尔曼法上的总有。德国继受罗马法后,总有团体转为法人,总有财产转化为法人的单独所有权。以此为据,说明公司应享有法人所有权。98这是根据不足的。当然,其关于总有团体的历史叙述本身并无不当。但没那么大意义,得不出公司法人所有权的结论。总有是日尔曼法上特殊的不动产制度。总有团体并非真正的法人。99经继受罗马法,总有团体成为法人,这是事情的主要一面。原来那种把不动产权在团体与成员间分割的总有制度被取消,代之以罗马法式的一物一权的所有权制度,单一的所有权归法人享有。总有制度是在总有团体转变成法人的同时抛弃的制度。100总有转为一物一权式的法人单独所有权恰恰说明新确立的物权制度是源于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继受罗马法的结果,怎能说它是源于总有权制度呢?法人所以能享有所有权,是因为团体成了独立于成员的有人格的法人。总有财产转而为其所有不过是它的权利能力的一个表现罢了。总有转为一物一权这一事实本身不能说明法人为什么能取得所有权,而只能从权利能力(法人人格)来解释。总有与公司的财产权并没什么瓜葛,总有团体也和现代公司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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