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本的逻辑规则,是一种权利就不是几种权利,是几种权利就不是一种权利,不可能既是一种,又是几种。关于“法人财产权”,在坚持这个术语而不附会到原来的各种学说的论文中,大都是在坚持公司不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一会儿好象是一种权利,一会儿又好象是好几种权利(当然其中不会包括所有权)。86例如,“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的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依法独立享有的民事权利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权利,即包括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87
“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没有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参考本文第七部分),也没有任何理论意义,徒增理论上的纷扰而已。
(四)、实践中的公司权利能力
尽管很多学者关于公司财产权为他物权的观点实际否认公司有取得所有权的权利能力,尽管立法上用词暧昧、实际亦在否定公司有取得所有权的权利能力,而将原本应由公司实际取得的所有权归于股东享有,但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情况却恰恰相反。
当让与、善意取得等法律事实发生于公司、公司取得对某物的支配时,实践中是怎么做的呢?需要登记的财产(房屋、汽车等),均以公司(而不是股东)的名义登记,对公司财产进行转让、抵押时,也以公司名义进行,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是公司以其名义请求返还(股东不可以),财产被他人非法毁损时只有公司可以请求赔偿。可以说,在一切情形下,公司的行使权利的方式均与其他种类的民事主体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没有呈现任何差异。本文在第五部分里谈到的,假如认为股权实为所有权时依逻辑分析将会导致的诸多矛盾,并未实际发生。这些都表明,在具备了使所有权发生的法律要件时,现实中的公司所享有的,已经是所有权了。88
上述具体情况下公司的权利,似乎不会有人否认,本文第五部分里指出的、如果股权为所有权将可能出现的奇怪现象就其本身而言也不会有人赞同其发生。可为什么很多人还是认为股权是所有权、公司不可以享有所有权呢?
关键出在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在民法体系中不是个孤立的概念,它与一系列的法律规则相连,包括取得、内容、变动、保护等。可是,在许多学者的眼里,所有权只是个前不挨村、后不着店的概念,它意味着也只意味着“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么个空洞的定义,最多加上弹力性这一特征,因此分析股权或公司财产权时,关心的只是,能否将它们的具体内容解释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词或弹力性的特征中,如果能比附完全,则认为是所有权,如果不能比附完全,则不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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