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6)

  公司可享有的财产权利有多种,大类上可以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不能现实地取得,取决于是否发生了相应的法律事实。长期以来,很多人习惯于将“企业财产”或“公司财产”当作一个不言自明的权利客体而讨论公司或股东对它的权利之性质,而无视公司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以同时存在。似乎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就只有他们所予以定性的那一种,更有甚者,有人开始讨论起“法人法权”的性质来。84法人在法律上可享有的权利总共只剩下一种了。还有比这更荒诞的吗?近年来有些学者注意到公司的财产权利有多种,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可以应限于有体物,这当然是要胜出一筹的,但是由于本文前述的理由,观点也不能成立。
  实际上,“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在现实中已成了一个不可说、一说便错的问题。这当然不是因为蕴含了什么禅机,而是因为,就实际讨论中它被各种学说所赋予的含义来看,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即使按照本文前面所加的、根本无法从问题的字面反映出来的各种限制后,也最多使此问题虽非错误,但没有意义。针对这样一个问题,谁能够给出“准确”的答案呢?
  
  (三)、关于“法人财产权”概念
  中共中央的《决定》和公司法提出了“法人财产权”概念,这一新名词又引发了一些如何理解它们争论。有人认为它就是法人所有权,有人认为它是经营权,对这类观点前面已经有评述。也有些人作了不同于以往理论的解释。因此对这类观点有特别加以讨论的必要。
  法律上的每一种权利,所以能成为一种权利,都是因为有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地方,即有自己特殊的内容、客体、保护方法等,否则法律上就没有设置它的必要,这是常识。可是,有些学者一方面意识到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利有多种,却又有这样的说法:“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为核心,可包括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在内的综合性财产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其本质属性。”85“综合性财产权”是什么意思?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吗?如果是,它的内容是什么?如何保护?一公司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依合同似应享有债权,而债权又“包括”于“法人财产权”,那它享有的到底是什么权利?所谓“法人财产权”是否给予它某种另外的保护?文中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意思也无从知悉,是不是说,某公司享有的对几台电脑的所有权,是公司对某块土地之使用权及数个债权的本质属性?或者说是三种权利之和的本质属性?这种结论到底说明了什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