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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6)

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6)


葛云松


【全文】
  六、公司的财产权 
  结合前文的结论并进一步分析将可以发现,所谓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是一个不能够成立的问题。
  (一)、什么是“公司财产权性质”----对问题本身的追问
  所谓公司财产权的“性质”,明白一点说,就是问公司财产权是一种什么权利。不管具体观点如何,只要认为它是一种权利,就不可避免回答此种权利的客体是什么。按照通常的说法,可把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理解为,问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什么权利。
  主流观点认为公司财产权是所有权或是一种特殊的他物权。但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的客体应为有体物,同时也为了避免“财产”一词的多义性造成的麻烦,所以应当将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的含义明确为:公司对公司的全部有体物所享有的权利是什么权利。
  物权的客体应为独立物,公司的有体物一般为多个,无法总括在一起作为物权客体,所以,问题应进一步明确为:公司对公司的每一个独立的有体物所分别享有的权利是什么权利。
  与公司发生关系的有体物范围常常很广,例如,一个公司因经营需要购买了一张办公桌,5台电脑,某债务人出质来一副油画,公司租赁来10台机器。显然,一般学者并非想讨论对全部这些物的权利是什么,公司对电脑的权利(质权)和对机器的权利(租赁合同上的权利和占有上的权利)一般不会有异议。学者们关心的应是办公桌和电脑的权利是什么。
  民法上,使所有权发生的法律事实有添附、善意取得、让与等。办公桌和电脑对于公司来说,与油画、机器有什么不同?因为发生了不同的法律事实。发生于那幅油画的事实是,有一个主债权的存在,有一个出质合同并交付了标的物(油画)。发生于办公桌和电脑的是什么法律事实呢?发生的是,公司与它们的原所有权人分别签有买卖合同,并且后者依此交付了这些标的物。这一事实如发生于自然人身上,自然人无疑可取得所有权,这里的问题是,现在公司就标的物能取得的权利是什么,是不是可以与自然人一样取得所有权,抑或只能取得一种他物权?
  所以,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再进一步明确化后应当是:当发生了一种法律事实,该法律事实若发生于自然人则自然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问公司于此情形下取得的权利是什么权利。
  至此,已经非常清楚,实质问题在于公司有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权利能力。如果有此权利能力,则因为民法上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如果自然人于某种法律事实发生时能够取得所有权,相同情形下公司无疑也可以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应包括取得所有权,前已述明,所以此处的答案应当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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