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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法与自由

  体的生活实践是创新的场所,也是新思想的诞生地,在自由制度中,“有多少个 
  个体,就有多少进步的中心”。中共十五大报告重新强调“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 
  创能力”,没有对个体生活自由的保护是不可能办到的。再次,退一万步说,即 
  使自由并不能导致创新,自由仍为人们所必须。一个平凡的人,即使他对社会并 
  无多大贡献,只要他没有损害到他人,他也有权追求自己的独特目的。生活本质 
  上是多元的、多方向的,对自由的反对就是反对生活本身。 
  为什么说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优先于生命和安全?除了刚才提到的对自由的剥 
  夺极易成为对生命和安全的剥夺(因为再没有什么能作为个体对抗或逃避这种剥 
  夺的工具和武器了)之外,捷克总统哈维尔给我们提供了另外的理由。哈维尔在 
  《无权者的权力》一文中指出,一种自称保护人们生命和安全、但却剥夺人们政 
  治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制度,实质上是把被阉割了那些事关人的灵魂的部分的伪生 
  活强加于人。这种制度靠一套谎语体系来向人们提供对世界、对自身的华而不实 
  的幻觉,在其中生活的人将慢慢失去辨别真相的判断力,并迟早要变得失去人性 
  而只关注那些低下的、动物性的欲望(这也是当代中国道德现状的主要根源)。 
  汉娜-阿伦特在其名著《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指出,极权主义利用人们对于生命和 
  安全的需要,动用种种制造恐怖的手段让人们相信自由是不可能。放弃了政治和 
  精神自由的人变得情绪低落,并终日处在一种“孤独”的状态之中。这种孤独使 
  个人变得极其脆弱和渺小,也使他缺少与他人进行强有力的合作的能力,因为一 
  种强有力的合作有赖于个体之间精神和行为的自由契合。这使极权主义能保持自 
  身的权威,但其代价却是整个社会的个人的无力和脆弱,是整个世界的死气沉沉 
  。因此,在必要的时候,社会要把自由作为优先于生命和安全的价值目标予以追 
  求,用一句中国的古语来说,就是要知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所谓的完卵 
  肯定只是化石。 
  为什么说自由优先于平等?我想我不用再重复罗尔斯《正义论》中关于两个 
  正义原则的排序的论证了。通过对“无知之幕”下人们进行“角色互换”的理性 
  过程的论述,罗尔斯证明了们会首先选择自由,然后才是差别原则所暗含的平等 
  价值。对自由优先于平等的论说是苏格兰启蒙传统、托克维尔、哈耶克和诺齐克 
  等人的共同主题,本文就不另赘述。 
  本文所述自由的五种类型中,除第四种类型为法治社会所不能容纳之外,另 
  四种类型的排序是如何的?法律首先要保护的肯定是日常生活的自由,保护个体 
  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个体在成为公民之前首先是市民;法律同时也 
  要保护个体的言论和思想自由,保护个体的信仰自由,保护他作为公民参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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