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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法与自由

  需要不断修改和补充。 
   法律保护人的自由的方式有:1、宪法规定的制度设计,如权力和分立和制 
  衡机制;2、公法对国家权力行使的严格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具体规定;3、私法 
  对市民权利的直接确认,对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细致保护;4、程序法对执法、立法 
  和司法程序的严格规定,使个体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其对诉权的确认,确保了个 
  体在受侵犯后能得到救济和恢复自由。 
  四、自由作为法的价值 
  法代表了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对于生命、安全、自由和平等等正义价值的普遍 
  诉求。效率作为法的一项单独价值实质上是近代功利主义、实证主义伴随经济学 
  进入法理理论后的结果,此前效率是从属于自由、平等等基要价值的,例如程序 
  的及时性、终结性特征是为了使当事人尽早脱离诉累从而恢复不受干扰的日常生 
  活的自由状态。 
  本文赞成博登海默对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即生命和安全优先于自由,自由 
  优先于平等。这其实也是现代自然法的历史发展所暗含的逻辑线索:霍布斯、洛 
  克和卢梭。现代自然法学说的分岐又表明这种优先原则并非无可质疑,卢梭可能 
  就中同意这种价值排序。而且,逻辑上的结论(人首先要活着,要活得安全,然 
  后才要追求自己的独特目的,最后才是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平等)有时在现实历史 
  中找不到真正的对应物,现实社会的权力结构往往利用这种逻辑结论错置于历史 
  之中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性。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如果没有私人空间的绝对自由 
  ,生命和安全都只是暂时的和脆弱的,从而也谈不上什么安全。极权社会以保护 
  人们的生命和安全、维持社会稳定为借口剥夺人们的自由,进而演变成对人们的 
  生命和安全本身的剥夺。 
  因而,本文要从一种现实的立场(而非理想的“不自由,毋宁死”的立场) 
  上重提自由的优先性: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优先于生命和安全,自由优先于平等。 
  并且,这里还要排列自由的诸种类型本身的序列,看看哪些自由应被优先满足。 
  为什么我们要自由?康德说这是因为人是目的,一个人不自由意味着他被贬 
  低为手段。密尔说,一个自由的人是被视为成年人的人,而限制一个人的自由则 
  表示把他当成儿童,因为只有对儿童我们才会对他百般管教。极权制度的目的就 
  是把所有人都改造成听某个领袖的话的乖孩子。而对一个成年人,我们会尊重他 
  的判断力和选择,我们会信任他担当责任和后果的能力。其次,社会的进步依赖 
  于创新,而创新来源于个体在思想和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充分自由。因此,压制思 
  想和言论自由是最大的恶,比错误思想和言论的恶巨大得多,因为“从每一种错 
  误中都可以煅造出钱币”;思想只能以思想来反驳,而决不能诉诸国家权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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