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对法的信念不过是偶像崇拜而已。法宣称自己是人民的共识,人民守法即是按
自己的意志去行为,因而守法者是自由的;反抗者则告诉人们,所谓“人民”不
过是各种利益集团而已,而人所创造的制度会反过来反对人自身,异化的人把受
控当自由、把谎言当真理。对于这些“危险份子”,社会虽然限制了他们的行动
,但并不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这是因为,人确实需要听听这些现代世界的“异
端们”对现代性的批判,从而反省自身是否在法治的进步同时也遗失了什么。
民主政制似乎保证了宗教信仰自由,但这与“信仰的人”的独特性的生成并
无必然联系。事实上,由于上帝之死造成的诸神之争的境况使相对主义成为时代
的基本思潮,这意味着死神成为无神时代唯一的神。个体在找不到任何可资信赖
的高于自身的价值后,便把意象形态当作自己与世界的联系方式。网络时代的到
来使意象形态再生产的周期缩短,也使个体与他人的联系迅速走向虚拟真实的关
系。意象形态流水线设计出的时尚控制了人们的闲暇,与国家意识形态对人们工
作的控制共同将人化简为笼中之物。在这一状况下,宗教也不过是以另一种方式
崇拜死亡的形态之一,如果这信仰并非个体与自身的斗争产物的话。真正的信仰
是反宗教的,那种个性的深度来自于对自身“自我”的限制,而宗教也不过是为
了那个“自我”而形成的一种自我机制。
那么,法治社会实质上保护了每个人的下述自由;并且由于人与人的活动空
间的交叠性,对所有人的自由的保护也同时是对所有人自由的限制,限制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
首先,私生活的自由。个体隐私不受窥视、调查和其他干预,个体在其中可
以尽情地享受情感、思想、兴趣和性的满足,他人对此可以进行道德劝诫,但不
得强制干预。其次,契约自由。在诚信、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之下,个体之间的
交易具有完全的意思自治性。第三,参与公共生活的自由。个体拥有言论、集会
、结社、选举和被选举的自由。第四,对抗国家权力的滥用的自由。个体被赋予
起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在诉讼中受到严格平等的对待。最后,实际
地参与立法的自由。除了在公共生活中对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产生影响之外,
实际地参与立法和修改法律也必不可少。
柏克认为人们并没有重新为社会订立契约的自由,人必须把他的自由视为上
一代人的遗产,自身的自由并不是自己创造出来的。但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谁
也不能保证上一代人在立法时就不会受制于他们自身的、眼前的利益,而对后代
的长远利益看得清楚。生命的有限性可能使他们只考虑今生的生活,过一种类似
赤字财政一样的借债生活;另一方面,世界在越来越快地变化,法律已不再处于
柏克所处的那个社会基本平静的时代,为了适应新的、未预见的不确定性,它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