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他,不允许他“象谎花一样,在大地上虚度一生”。因此,从总体上看,规制
身份—公共空间的主要是公共生活的美德。
规制国家活动的是公法。现代宪政理论对国家权力的过份膨胀深存戒心,用
尽各种手段来实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宪法中以权力制约
权力的设计,行政法以法律规范权力的方案,加上私法规定的市民权利对国家权
力的对抗力量,以及整个市民社会公共空间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监督、批判和干预
(通过论坛、社团和政党活动),共同保卫着市民社会和塑造了现代宪政国家。
三、法治社会中的自由
毫无疑问,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第一类自由和第二类自由在现代法治社会是
能够由个体去选择和实现的。“经验自我”的自由表现在私生活、契约空间的方
方面面,抵制来自他人和国家的非法干预;精神自由除了在私生活中表现外,其
附产品言论自由在公共空间也可以得到体现,尤其是当代网络自由的不可遏制的
发展为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提供了一个国家无法深入控制的空间。自律则在生
活的各个层面都能予以体现,只要个体选择以此种自由来指导生活。
现在的问题是法治社会能否容纳文化—社群的自由和个体反抗社会制约的自
由,以及更重要的,宗教建制在民主社会的作用是否足以保证个体在信仰中找到
自身不可剥夺的独立性。社群与作为现代空间组成部分之一的社团不同,前者是
非选择性的,个体不能选择自由加入或退出,个体在其中的身份是严格固定的;
社团则是个体之间为实现一个共同的目的而自由选择组成的,个体有退出的自由
。社群拥有一套完整的特殊价值体系,规定其成员的终极追求和日常行为,这些
终极价值往往是不允许被追问和怀疑其合理性的;社团则仅有一些中介性的价值
共识,仅用来规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其成员个体的终极价值往往是互不
相同的。现代伦理理论认为,在社群的自决不与个体意愿相冲突时,社群有自决
权利,对这种自决权的承认构成现代政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社群的行为严重危
害到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时,或个体不再愿意服从该社群的价
值规定时,社群的自由应受到限制,以为个体的自由开辟道路。这是因为,个体
是比社群更真实的存在,他的自主选择价值体系的权利是神圣的。
法治社会显然不能容忍“反抗的人”的存在。当个体的反抗不构成对法律的
破坏时,社会还不会对其采取措施;但反抗者必然将精神上的蔑视发展为行动。
“反抗的人”都是无政府主义者,他们敌视一切制度,因而其存在威胁到法律本
身的合法性根据。法律被法治社会扶植为一种新型偶像,而反抗者则向全社会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