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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法与自由

  是一种身份,一种最具有普遍性的类的身份。在大众传媒中,虽避免不了利益集 
  团和意象形态的影响,但也总是能听到一些普通人对于社会问题的准理性的思考 
  ,这同样有助于个体超出狭隘的私人视界而取得与他人的实质性的联系。 
  第四类空间就是国家。现代国家如韦伯所说是一种官僚制的非人格化的运作 
  机制。它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同时倾向于把一切都纳入其体系之中,使社会 
  中的人形成一种对国家的偶像崇拜。它的严格的科层制度不仅逐步异化了其机构 
  中的公务员,使他们变得僵化呆板、墨守成规和死气沉沉,而且还想把手伸进个 
  体的私生活和公共生活之中,去窥探、限制、取缔和恐吓。它总要干预市场交易 
  和经济活动,并总想“统一思想”和压制言论自由,所有这一切都以“国家利益 
  ”和“公共利益”的名义做出,虽然说到底那只是某个政党、某个利益集团的利 
  益。它伪装具有普遍性,在这种虚假的普遍性之上建立其合法性,并以暴力和谎 
  语强迫人们相信。 
  以上所述的四个空间层次中规制各自活动的基本方式有必要予以指出。私人 
  空间的绝对性不能理解为私生活的无界性,事实上,个体的私生活受到基于个体 
  感觉的心性伦理和美学法则的支配,人们在生活中总是按照各自理解的美的法则 
  来编织和安排私己生活,否则,生活就会枯燥和沉闷。诸神之争和相对主义使这 
  种个体的心性伦理在很大程度上从身体感觉出发制订,但传统并未完成退出个体 
  生活,而是变成了私己事件,不再具备将大多数人联系起来的那种纽带作用。另 
  外,个体的心性伦理也往往受制于他人的判断力和评价。除了个体主观的准则外 
  ,也许还有一个宗教意义上的客观界限,这就是对某种东西的敬畏,我们轻易不 
  会越过这一界限,除非完全的绝望;我们知道,我们跨过去之后就将永远失去幸 
  福。 
  规制契约空间的主要是私法。私法用来维护契约空间双方的严格对等性,并 
  限制国家权力对此空间的入侵。私法规则的普遍性(非地域性)特点在当代中国 
  可能与旧有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构成一定紧张关系,但诚如梅因所说,“从 
  身份到契约”的大势不会被任何事物阻挡住。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表明,“ 
  差序”的空间格局正在向契约的空间格局转变,旧有地域性的习惯法也正在被全 
  国统一的成文法所取代。 
  私法中有一部分调整个的身份关系,如《婚姻家庭法》。然而家庭活动显然 
  更多地由伦理美德来调整。在现代社会通过选择而形成的新型身份关系(社团和 
  政党)中,规制其活动范围的主要是其自身的章程、该国的宪法以及参与公共生 
  活必须具备的德性。同样对学者而言,良知和对整个社会的责任感既支持又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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