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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法与自由

  ,谁更自由?可能大部分人要选择做前一类人,但本文仍然认为后一类人更自由 
  ,虽然这只是极端情形。事实上,人即使能保证一件事现在自己乐意去做,也无 
  法去保证在一段时间之后还乐意去做。长久地做同一件事会因其单调而让人厌烦 
  ,更重要的是,人是会变的,他的兴趣和爱好总在不断发展。那些否认自己的变 
  化并口口声声“不后悔”的人也不是真的不后悔,而只是不敢后悔而已,他们已 
  经没有重新再来的机会了。这时后悔就意味着对自己一生的否定,这是残酷的、 
  让他们无法接受的,这时后悔就意味着自杀。同理,以前不喜欢的事物可能会慢 
  慢会让人喜欢。人即使是在选定了一件自己热爱的事物时,也还是希望留一条退 
  路以备万一。人对自由的热爱,不仅是对现在的自主的热爱,更是对未来的回旋 
  余地的热爱。正是人的变化性使行为在客观上的多种选择可能性成为必须。一个 
  允许人们做各种也许他们现在并不太热爱的事业的国度比一个只允许人们做一件 
  他们现在愿意的事业的国度要自由得多。 
  如果自由意味着自主选择,而选择总是面对着不同的可能性,在这些可能性 
  中权衡轻重是一件难事,因为时间的不可逆性使每一次选择都无法反悔和重新做 
  出。也正是时间的不可逆性,我们甚至不能在不同的选择间做出恰切的比较,因 
  为正是选择造成了被选择对象的改变。选择的路径依赖性使个体的自由引起了一 
  系列不自由的后果,这些后果就是机会成本。在一些事关我们命运的时刻(如选 
  择爱人、事业方向),机会成本有时高得吓人,足以把选择者压垮,甚至使托马 
  斯这样不折不扣的自由信奉者也感到异常沉重。这时人通常想让另一个人来代替 
  他做出选择,或者抛一枚硬币来决定何去何从。这样人就找到了一个可以在后果 
  来临时归罪或负责的对象,因为人没有强大到敢于对自己的命运负完全的责任, 
  把罪完全归结于自己那是非常残酷的。自由太沉重了,让人想逃避自由。那么人 
  有没有选择不自由的自由呢?从传统道德上说,出于人对自身的责任,人不应该 
  被赋予这种自由;但如果逃避自由是人性的实际存在的弱点,而一种普泛化的道 
  德观念应该对这种弱点抱有宽容态度,那么这种自由在某种层面上是许可的。从 
  法律上说,在私生活中,人被允许局部地选择不自由;但人不能以契约的形式一 
  次性地交付他的整个人格的自由(即不能卖身为奴),因为这样在他想恢复自身 
  的自由时也无法实现;在涉及重大人身权利时也不得放弃其权利,因为这些权利 
  往往不只与他个人有关,而与他人和整个社会相关;在公共生活和国家体制层面 
  上,人被禁止选择一种不自由的社会和国家制度,哪怕是全体一致同意,因为这 
  本身就是违反自然理性的,并且人在选择这种不自由的制度后就没有自主恢复自 
  由的可能性了。魏玛共和国向希特勒独裁政权的演变也告诉我们,人性中的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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