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了纯粹精神的自由概念。形而上的“自我”的第二种情形是康德学说中的自由
意志概念。康德把人定义为理性生物,自由意味着理性对自己所立的法则的绝对
遵从,亦即自律。自律就是行为仅由对规律的尊重做出,而不受任何外界环境、
内在性好和利益支配。这种极端的独立性就是自主,它不仅独立于外界,也独立
于经验自我。
第三种“自我”是一个文化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个体在其所生长于其间
的文化熏染和习成的价值体系、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总和。对这种“自我”而
言,自主就是按这一文化所教化的价值去行为,并不受外来价值的强回和干扰。
这种“自我”并非孤立的个体,而是与其所处的社群衣袂相连的一个有机成份,
它在该社群中获得自己的自我价值评判。因此,这里的“自主”更是指一群人的
自治,指他们按自己的文化标准安排生活的独立性和自决权利。
第四种“自我”源于个体的生存论处境。由于个体在现代社会被种种制约体
系所束缚,面对技术—权力—商业三位一体的庞大运作机制,个体必须夺回自己
的不受操纵的自由。由此产生了“反抗的人”。这一类“自我”与第二类型的“
自我”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不仅需要精神的自由,面且也要现实的、可以触摸
的自由。对他们而言,自由就是越过一切界限的可能性,是不被任何外在和内在
事物束缚的完全的自主性。他们既蔑视世界,也蔑视理性规律和道德法则,还蔑
视自身的欲望和利益。自由仅仅是指行为的无根据(无动机)性,行为的目的是
为了证实自身的自由,而不是为了符合法律和理性,也不为满足自身的欲望。这
种拒绝受制于任何事物的自由在电影《本能》中被展示得淋漓尽致。
第五种“自我”产生于对“反抗的人”的反省。一种毫无动机、或者说动机
仅在于证实自身自由的行为真的就是自由的吗?如果自由是内在的、不可剥夺的
,那么它就根本不需要向任何人证实自身。一种需要向他人证明的自由不是自由
,而只是自由的姿态。它是做出来给别人看的,在其中起作用的仍然是他人的目
光和判断力,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力。因此,一种真正的自由应该是独立判断力的
获得,这不是通过对理性规律的尊重,也不是通过对个体精神的强调,而恰恰需
要个体意识到超个体的价值的存在,亦即上帝的存在。这就是“信仰的我”。信
仰是个体与自己身上那个虚荣的、渴望自我表现因而依附于他人目光的那个“我
”之间的斗争,只有信仰者才有真实的自由和个性可言。
自由在形式上的规定性是指行为的可选择性。然而这里的“可选择性”既可
以指行为在主观上的可接受性或合意性,也可以指行为在客观上的多种选择性。
推至极端,这其实是在问:一个人只被允许做一件事,但这件事是他乐意去做的
;另一个人被允许做一千件事,但其中没有一件他自己现在想做的事;两个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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