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的法与自由
一行w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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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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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wly(wlylc999@163.net)
本文讨论现代社会中法与自由的相互关系。作为准备,本文在第一部分将进
行一种非思想史性质的自由涵义的辨析,以提供一种类型论(而非两分法)的、
细节性(而非普泛化)的关于自由的具体知识。本文的第二部分试图对现代社会
的空间层次进行划分,并指出各个层次中限定和规范人类活动的主要原则。本文
第三部分将讨论法规范和保护个体自由时的方式及其限度。本文的结论部分则要
说明自由在法的诸价值序列中的优先性,并展望个体自由在法治国家的前景。
一、自由的概念
本文摒弃了以赛亚—柏林《两种自由概念》划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的论式,原因在于:这种简单的两分法容易造成虚假的派系斗争,而无助于问题
的澄清。倒是密尔《论自由》开篇对哲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和公民社会意义
上的“自由权”(Liberty)的区分贯彻了一种类型论的思维方式,本文对“自由
”的论说便在此基础上展开。
自由,从其质料的规定性来说是人的自主,即自我决定、自我主宰;从其形式
的规定性来说则是行为的可选择性。不过问题马上产生了:“自主”之中的“自
我”究竟是何种“自我”?什么是“可选择性”,是对主观来说的合意性或可接
受性,还是客观上的回旋空间和可能性?人有没有选择不自由(或逃避自由)的
自由?
本文在五个层面上讨论人的“自我”,由此得出五种不同类型的自由概念。至
于个体把哪一个层面看得更重要并因而选择与之相应的自由,虽然在形而上的意
义上是可以给予批判的,但在社会意义上纯然是个体的自由选择问题。本文在第
三部分将论证法治社会(波普尔所谓“开放社会”)对其中四种类型自由的相容
性。
第一种“自我”基于世俗化的理解,指日常生活中受利益和欲望驱动的“经验
自我”。所谓“自主”对这种“自我”而言就是在追求利益和欲望满足时的不受
外界(来自他人和国家)的非法干扰,包括选择欲求目的的自主和选择行为手段
的自主,以及整个过程中的意思自治性。自利个体对经济、权力和性的利益的追
求,被赋予对等的不受非法干预的自主权利。
第二种“自我”是一个形而上的概念,它把人定义为理性或纯粹的精神。在
斯多噶派的哲学家那里,一个奴隶即使在被奴役时也可以是自由的,只要他的精
神仍然自由地活动和思想着。埃斯库罗斯《被缚的普罗米修斯》写出了这种蔑视
的精神的不可剥夺的自由,它意味着人的全部尊严。莎士比亚《哈姆雷特》中的
一句台词“即使把我关在胡桃核里,我仍然是一个拥有无限空间的君王”,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