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赛球队的比赛表现与社会及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的;
2 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3 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被认定为消极比赛的俱乐部,应给予下列处罚:
1 警告;
2 罚款100000元至400000元;
3 取消参赛资格。
第六节 对行贿、受贿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参赛球队
为获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其他非法利益而行贿、受贿的,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 运动员:处终身禁赛和50000元罚款;
2 教练员:处取消执教资格和100000元罚款;
3 工作人员:处终身停止比赛工作和100000元罚款;
4 俱乐部(球队):处取消参赛资格和400000元罚款。教练员、俱乐部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应认定为俱乐部行为,合并处罚。
处罚的证据规则在《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试行》有所规定:
第一节 处罚依据
第七条 在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比赛监督、裁 判监督、裁判员或赛区委员会应向纪律委员会提交客观的报告并附相关的材料及说明,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做为处罚的依据。
第九条 赛区委员会及有关俱乐部、会员协会可在24小时内向纪律委员会递交投诉报告。经纪律委员会审查确定,可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条 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等个人及观众的投诉,应由赛区委员会或会员协会写出报告并提交纪律委员会处理。
从《处罚办法》的实体规定上看,类似于“假球”的有两类——消极比赛和行贿受贿比赛。消极比赛无需场外证据,而行贿受贿则需要足协在场外进行艰难的调查取证,这并不必要。可将这两类“假球”统称为“非正常比赛”,结合《工作条例》中程序上的处罚依据进行认定和处罚。大家应该注意到,《工作条例》中的证据规则并不涉及场外事务,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足协毫无必要去判定是否有贿赂存在,也不必用“假球”这个词,防止给总想把中国足协拖上法庭的人(或法人)以损害名誉之类的借口。足协还应该声明,对于存在贿赂嫌疑的情况将通知工商、公安或检察机关,并对于经行政、司法部门认定的贿赂行为保留进一步做出处理的权利。
法律不应成为足协行使正当权利的障碍,足协要明白法律授予自己的权限,我的中国足协,你再也不要想到法律就有会头破血流的感觉,你再也不要轻易尝试放纵于法律之外的滋味,因为那样会让你颓废,让我们心碎,让年轻的职业联赛憔悴。
不要再怕别人问起你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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